宁德时代入职前必读 从宁德时代竞业限制协议看《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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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man 发表于 2023-8-29 02:50:57|来自:青海西宁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首先,给大家一点参考建议。如果你准备入职一家公司,首先要跟HR确认下是否需要签竞业协议,如果需要签,跟HR要下协议文件自己研究下,吃不透的话花点钱找律师帮忙解读下。如果HR无法提供协议文件,那就要小心了,最好绕行,否则你从原单位辞职过去了发现不妙就为时已晚了。能入职没有竞业协议限制的公司,最好不要去入职有竞业协议限制的公司,没必要给自己背个炸药包,谁也不能保证自己永远不会离职。
以下为个人实际经历:
本人从宁德时代离职后,被宁德时代在当地劳动仲裁庭提了仲裁申请,让我赔偿100万元违约金。本人离职后总共收到宁德时代6个月约2万元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尽力避免到宁德时代竞争对手公司工作,无奈宁德时代竞业限制范围大到超越想象,关于限制范围后面文章会讲到。被公司提劳动仲裁申请,无论最终结果怎样,都是件十分糟心的事,需要花钱请律师,而律师费是按照竞业限制违约金的6%收费,也就是六万元左右,而且只负责劳动仲裁,后续诉讼一次算一次费用。普通工薪阶层,怎么玩得起?
另外,经过一段时间研究发现相关法律规定也有很多不合理之处,供大家参考。如果你认可本文观点,请随手点赞,让更多人看到。
竞业限制在《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法律本意是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避免不正当竞争。但依据以上法律,一些公司可以钻空子找到一种压榨劳动者的方法。
首先,在每个技术人员入职时与其签订一份《竞业限制协议》,竞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绑定一起签,这样前来入职的人毫无选择的余地,估计大部分人从来没有听说过竞业协议,肯定稀里糊涂就签了,我就是这种情况,而且当时心里想,我只要不去名单中那几十个公司就行了,违反竞业协议的都是出卖公司机密跳槽到竞争对手公司的人。根本不知道自己签的是什么玩意,也不相信大公司能有多恶毒。
其次,竞业限制补偿金定到最低水平,比如定为基本工资的30%,当然不包括补贴、奖金、加班费、年终奖,这样可以做到实际补偿金更低,基本上是年度平均月收入20%左右,劳动者的代价是限制期内转行。
然后,把竞业限制的范围最大化,比如:竞业限制范围包括甲方和甲方关联方的全部业务领域,乙方新单位的登记经营范围、网站介绍业务范围、广告宣传覆盖范围与甲方存在相同或部分相同、相似的,即构成竞业限制企业。这个限制范围是否合法不好说,但一定不合理,其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生存权和择业自由权,照这个协议要求,离职意味着转行,甚至转行都有风险,收入减少也不是那点补偿金可以弥补的。目前国内一年有超过几千家新成立的新能源公司,按照竞业协议这些公司以及其股东投资的其它公司就都成为了限制对象。很多人还以为只有竞业协议中附件公司名单才在竞业限制范围,我原来也是这么以为,但明显是误解了。也有很多人说离职后低调一点,别去那几个竞争对手公司就没事,也是误解了。最好的办法是不要离职,真要离职的话,离职后在家休息一段时间吧。
最后,无良公司可以再把违反竞业协议的违约金定到高到离谱,比如对工程师就定一百万,基本上5~8年的996工作强度收入水平。这个违约金显然不合理,后面会详细引述权威专家的观点。
为了打赢官司,一些公司可能聘请司法机关的退休干部主抓此业务,并组建专业律师团队,有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可能还会偏向本地企业。
公司可以凭借这个威慑作用,把劳动者死死按在地上摩擦。劳动者常常出现想留不能留,想走不敢走的窘境。
但法律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不能让企业无上限地设定违约金额。尽管有一些声音提到过这个问题,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限制,在现实中,一些实力雄厚的大公司还是会凭借专业的法律团队来欺负弱势的劳动者。
李长勇教授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制度的几个问题》中提到,“从《劳动合同法》第90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来看,违约金不能取代劳动者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的核心利益有双重保护,可以同时主张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笔者认为,用人单位的利益据此已得到了较为充分的保障。如果竞业限制协议中对劳动者违约金额约定过高,对劳动者而言过于苛刻甚至不公,则会影响劳动者的就业选择自由。因此,关于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数额的标准,以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总额的一倍至两倍为宜。”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一书第206页提到,“《劳动合同法(草案)》一审稿第16条曾对竞业限制协议中的违约金约定进行了必要限制,其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协议约定的,应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其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但是,二审稿认为对于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的标准等,应尊重双方的约定。之后颁布的《劳动合同法》都采用了二审稿的规定。虽然上述3倍的最高标准已被删除,不能作为判断违约金上限的硬性指标,但其将违约金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二者关联计算的做法,符合竞业限制的特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可资借鉴。”
从以上资料来看,司法界专家并不支持用人单位的过高赔偿金要求,但目前的相关法律条款对此并无限制,对劳动者非常不利。给了一些公司提供敛财和限制劳动者就业选择自由的机会,对劳动者造成不对等毁灭式打击。在一线城市司法相对公平环境下,劳动者还有得到相对公平裁决的机会,在一些偏僻的小地方,劳动者估计就没有那么幸运了。
宁德时代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者赔偿违约金后,劳动仲裁环节劳动者基本没有赢面,不管你和律师有多大信心,因为小地方的劳动仲裁随意性和倾向性是难免的,不要太指望其能依据证据和法律裁决。假如宁德时代靠关系影响了司法公正,我等小民虽无奈,但会更加鄙视这种不择手段的行为和公司。
至于宁德当地法院,对宁德时代的偏向性也是非常明显,至于为什么就只能意会了。相信如果中纪委去查,就一定能有收获。
最近看一部法律相关电视剧《底线》,发现有个相似的情况,宁德时代竞业协议使用格式合同,他们应当逐字逐句讲解对签订者不利的条款,但他们不会也不敢详细讲解合同内容,因为一旦讲透了肯定没人敢签。如果入职者保留相关证据,后续可以主张协议无效。但估计已经签了协议的,连签的什么都不知道,更不会留意什么证据。
另外,离职后如果因为竞业限制对你的生活和工作受影响太大,可以去当地法院起诉,申请竞业协议无效,理由是其超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如果一审判你败诉可以到中院上诉,二审败诉可以向高院申诉,一定有讲道理的地方。注意,一定详细看下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如果不明白条款,可以私信给我。
欢迎竞业协议相关法律条款解读的咨询,我永远免费为大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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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yanother 发表于 2023-8-29 02:51:19|来自:青海西宁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没进展,后续会更新
anthrax 发表于 2023-8-29 02:51:35|来自:青海西宁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论A或C,都是一个裤子。竞业已经被滥用了,竞业维护全是公司单方利益,进去都要签,离职只是履行不履行,这都是你老板说了算。而且协议基本锁死全部新能源行业或者上下游的关联公司,离职再就业基本就是得转行。
zhangdongsheng 发表于 2023-8-29 02:52:19|来自:青海西宁 | 显示全部楼层
觉得吧。。。本来就没扩大,后面一个等兜底
bird034 发表于 2023-8-29 02:53:11|来自:青海西宁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及你能说你入职哪家,放个图片证明一下让大家评评理么
rlb1566 发表于 2023-8-29 02:53:40|来自:青海西宁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文的重点是讲目前的法律对劳动者非常不利,给了一些无良公司压榨劳动者的机会。不是为了让大家评什么理。你可以分享下你觉得哪些公司属于竞业限制范围?违反竞业限制应该赔偿多少违约金?
zhouyu12315 发表于 2023-8-29 02:53:57|来自:青海西宁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你入职比亚迪是应该赔付。
polocat 发表于 2023-8-29 02:54:27|来自:青海西宁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你说的
ˇ⒈般啲捣蛋 发表于 2023-8-29 02:55:14|来自:青海西宁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否认,宁德时代有很多优秀的人,大概率你也是一位极有责任心的好员工。但一个公司的行为往往体现的不是个人意志,很多复杂因素影响企业的决策和走向。
XU许 发表于 2023-8-29 02:55:25|来自:青海西宁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干了一年工程师不需要签,说明工作没啥核心[大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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