蟹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上述第一条解释第一款是一般规定而第二款属于特别规定,这也是业主的认定定义,建议上网搜索《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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