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为何有反抗暴君的自由?500年前一篇政论檄文的铿锵辩护

[复制链接]
zarong 发表于 2024-6-14 13:55:05|来自:重庆渝中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读书人的精神家园
一辈子的读书、思考
一辈子的智慧追寻

明朝万历年间,神宗皇帝朱翊钧正享受着他漫长的君主统治,西欧反君主专制却掀起了新高潮,这时期为数众多的反君主专制的著作中,以1579年发表的政论檄文《为反抗暴君的自由而辩护》最为著名。
《辩护》一书对那时期的“反保王派”思想做了系统的阐释,是当时革命文献中的若干里程碑之一。 该书在17世纪的欧洲曾多次被翻译和重印,一版再版,深刻影响了后来的人民主权理论。
《辩护》由一位署名布鲁图斯的作者创作于法国宗教战争之中,是为了反对法国的天主教国王而写成。
作者 采用双重契约形式进行论证,在第一种契约中,上帝为一方,国王和人民为另一方;根据第一契约,该共同体成立了教会,国王作为上帝的子民之一,在精神层面必须从属于教会,不得干预教会事务。在第二契约中,人民是一方,国王是另一方,这是世俗的政治契约;根据这一契约,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王根据这一协议有义务进行良善和正义的统治,只要他这样做,人民就有义务服从他。
在这两种契约中,国王的权力在第一种契约中是由上帝授予的(即君权神授),在第二种中则是由人民授予的,国王的权力乃是为了达到人民共同需要的特定目的而被授予的。
在与上帝缔结的契约中,如果国王的命令违反上帝的法律,那么所有教徒首先要服从上帝而不是国王。如果国王不履行契约,那么护教的全部责任就落到人民身上,而人民如果不反抗国王的胡作非为,就活该要接受代表上帝的教会的惩罚。这就为反抗暴君的自由作了神学上的辩护。
在人民与国王缔结的契约中,统治者的权力是人民委托的,只有得到人民同意,统治者才能拥有这一权力。人民规定了国王的义务,并且明确国王是由选举产生的,尽管世袭继承是惯例,但其权威却来自人民的权利。因此人民对国王的服从是有条件的,只有在获得正义且合法统治的保护下人民才有服从的义务,而国王却必须无条件地履行其职位所规定的职责;如果不这样做,契约便归于无效。这就为反抗暴君的自由作了政治上的辩护。
在辩护中,作者也诉诸功利主义,认为政府的存在乃是为了增进臣民利益的,如果臣民的生命和财产权等权利得不到保护,服从政府管理就是荒唐的。在一个著名的段落,作者分析到:
“所有人都同意,人天性爱自由而恨奴役,因而人生而喜好发号施令而不愿服从,不愿受他人的统治,也不愿使自己服从他人的命令;他们不愿放弃自己的天赋特权,却期望从做自己不愿做的事情当中获得某种巨大且特殊的利益。……我们很难想象,国王是被挑选出来把他们的臣民用血汗换来的东西据为己有的,因为每个人都喜爱和珍惜他自己的东西。”
尽管人民只是基于功利目的而服从国王的统治,但这依然给国王的独断专行提供了大量的机会。因此,为了限制王权,必须严格规范其行为。
《辩护》宣称,国王只能按照法律许可的方式行事,而且他的一切行为都要对法律(自然法和国家法)负责。这样的法治原则与我国古代提倡的法治(如韩非的法治论)有根本不同,因为其法律不是源自统治者,而是来自民众。法律只有在得到人民代表的同意后才能更改,因此,谋权篡位的暴君没有资格统治,人民应该起而诛戮他;若国王的权力来源是合法的,但在位期间变得暴虐,人民就可以将他赶下台。
尽管《辩护》一书主要是一种神学政治理论,是神权和王权理论奇特的混合物,是宗教少数派的宣言,其实质仍然是维护特权统治,但它却为后来的契约论提供了一个范本。它继承了中世纪的政治理论遗产,重申并发展了一个古老的权力观念:
政治权力乃是为了共同体的利益而存在的,它必须以合理合法、自然正当的的方式得到行使;当它不能履行自身职责的时候,也就没有了存在的价值。
- END -
声明:本公众号部分转载图文只为交流分享,感谢原创。如有涉及侵权等问题,请告知,我会及时更正。

读书|思考|感悟

把时间交给阅读

免责声明: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站长,我们会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谢谢合作!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全部回复0 显示全部楼层
暂无回复,精彩从你开始!

快速回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