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食品制假售假会遭到什么惩罚?这个朝代的刑罚最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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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d 发表于 2024-6-14 12:45:55|来自:重庆渝中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无论在哪个朝代制假药都属于十恶不赦,古代老百姓虽然生活水平比较低,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对生活的品质追求不是很高,但是朝廷在打击假药、质量不过关的食品方面也是不遗余力,因为在古代由于生存质量非常差,再加上战争动乱,劳动力是非常宝贵的,如果出现大规模的中毒或医疗事件,那么带来的将是巨大的损失,为此,历朝历代对于打假颁布了严格的法令,有些朝代的法令甚至非常严酷。

从周朝开始,统治者就开始关注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了,由于周朝生产方式比较低下,食品大都是通过采摘、捕捞获得的,看似大都来自于自然,几乎没有发生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的可能性,但是在采摘原材料的过程中常常会出现系列问题,由于对原材料的药性不了解,因此常常出现食品中毒和用药中毒事件,所以周代对农产品和药品的关注度非常高,也对此作出了系列的规定。例如《礼记》中就指出:“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严格禁止未熟的农副产品流入市场,防止食品中毒,另外周代还规定:“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为的就是保护生态环境。

到了唐代,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市井商人的造假手段也越来越高超,一些市井上的商人常常在药材的制作方面偷工减料,在食品安全方面,很多商人为了牟利往鸡肉里面注水,还有的直接往酒中掺水,唐代法律对于食药安全非常重视,其中唐朝颁布的相关法令规定:销售假药、假食品致人生病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销售假食品、药品致人死亡,商家将被判处死刑(绞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吃了假食品、药品而死亡,食品所有者和涉事官员要按过失杀人罪论处。可以说是非常严厉了,基本上只要因为食品安全闹出了认命,涉事官员和制假造假者基本上都得被判死刑。其中《唐律疏议》规定的更详细:“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

到了宋朝,由于经济繁荣,商品种类更加繁多,因此食药安全也更被政府重视,宋朝虽然是一个比较懦弱的王朝,在对外战争方面比较怂,但是在食药安全保障上却非常到位,就食品安全出现问题所设置的刑罚来看,可以说是上述王朝中最狠的一个朝代了,北宋为了保障食药安全,规定要按行业登记,让商人们成立行会,对药品食品进行详细的监督和审查,一旦出现问题,商人们就会受到严惩,连管理官员也要连坐,对于制假售假的商贩和不作为的官员,宋朝采取铁腕手段严厉打击,对违法商贩依情节轻重,比照杀人、伤人等罪来处理,其中不乏被斩首者;即使无意使顾客食物中毒,后果严重的也难免一死,这就对毒假食、药品违法提供者产生了很大的震慑作用。

其实在历史上这些处罚手段还不是最狠的,相比于明朝洪武年间来说,只能说是自罚三杯的力度,朱元璋那脾气发现贪官就杀,更别说官员不作为导致食药安全事件频发了,朱元璋曾经亲自发明了很多严刑酷法,比如剥皮萱草、开膛破肚等等,花样数不胜数,在洪武朝被杀的贪官已经多如牛毛,很多官员每天早上商朝都战战兢兢,生怕出现什么问题,性命不保,而洪武年间的吏治也为之一振,可以说是高墙之内血雨腥风,高墙之外安居乐业,成为了老百姓心目中最体贴民情的好皇帝!

参考文献:《明史》《礼记》《唐律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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