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 郭有才直播间翻唱《诺言》需要缴纳版权费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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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lter 发表于 2024-6-12 17:42:07|来自:重庆渝中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想必大家都知道这个新闻了吧?网传《诺言》的作词者丁晓文称,郭有才在直播间唱红了《诺言》,有收益,但唱这个歌要经他们原作者的同意(根据著作权法并不是所有的唱歌行为都需要付费),并且该收益要向其进行适当的分配。消息一出,立马掀起了轩然大波。
如果丁晓雯起诉郭有才索要版权费,她是要承担举证责任的,要证明:郭有才就此收益了多少钱?证明观众向郭有才直播间的打赏是多少钱?是谁打的?他们的就此打赏,就是因为郭有才唱《诺言》吗?郭有才没有唱别的歌吗?该打赏,仅仅就是因为《诺言》那支歌吗?没有别的原因吗?直播间的打赏的第一收益人是平台(卖出礼物),郭有才是通过平台分配收益的,那么接下来又要证明:郭有才从平台是按照什么比例,什么形式进行分配?获利多钱?其中有多少钱?是因为《诺言》这首歌而打赏的?
在民事诉讼取证中,原告并没有法定的权利能够取到这个证,平台也没有天然的义务必须配合,甚至可以商业秘密为由,不予配合提供。但显然,郭有才带来的版权争议,也给主播们带来的风险提示。
郭有才如果在《诺言》爆火的第一时间联系这首歌的原作者,谈好著作权许可,并且支付版权使用费用,那么郭有才和原作者完全可以一起合作共赢!就不会陷入版权侵权的争议而停播。
自媒体时代,名气有多大,负面舆论的反噬力量就有多大。越是名气大的人,越容易跌下神坛。甚至赔得倾家荡产。
拓丰知识产权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订版)第24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而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且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表演,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需要支付报酬。但是郭有才在直播间接受打赏,明显是向公众收取了费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且支付版权使用费。所以,一定要记得向原作者进行版权授权许可后,方可进行表演。规避版权侵权的风险。
当然了,防范版权侵权,侵权线索检测是重要一环。拓丰知识产权专注知识产权侵权线索检测、线上+线下调查与维权存/取证。采用天网监测技术,快速读取商品、品牌/图文等知识产权信息,全天候全网监测(包括搜索引擎、电商平台、社交媒体等多个渠道),发现潜在的品牌山寨行为并及时通知企业/权利人,帮助企业/权利人监测和发现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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