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津宁
一儿童写真馆摄影师在QQ群内售卖女童照片和视频一事近日曝光,不少家长纷纷报警。根据警方通报及媒体调查,27岁男子陈某利用其开设摄影服务公司为儿童摄影之便,在未经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贩卖所拍摄的照片和视频牟利,售价在几十元到200多元不等。而该写真馆账号此前在某社交平台上甚至还拥有2300多位粉丝和2.2万人的点赞与收藏。显然,陈某的行为可能对这些女童的肖像权、隐私权等多项人格权利构成侵犯。
不论成人还是儿童,都拥有肖像权。即使是付费摄影的照片,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未经监护人同意,任何人都不得通过出售、出租、展览、发表等各种方式使用儿童的肖像,陈某私下售卖儿童肖像照片、视频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生活中,还有一些摄影师为了招揽顾客、获取流量,在未取得被拍摄者同意的前提下将他人写真照片、婚礼实拍、街拍图片等作品发布在网上,这也是一种典型的肖像权侵权行为。但很多人仍存在误区,认为只要不商用就不构成肖像权侵权,从而引发了不少诉讼纠纷。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的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拍摄写真过程中形成的照片、视频必然包含被拍摄者的谈话内容、身体画面、特定服装等信息,尤其是在室内环境拍摄的写真,其私密程度更高,理应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畴。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也明确,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对于侵害儿童权利的行为,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可以以受害儿童的名义对侵权人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同时,对于证实是偷拍的照片、视频或将儿童隐私信息四处散布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被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将被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且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目前尚未知晓购买这些儿童照片、视频的买家目的为何,对于此类行为背后的产业链,公安机关应进一步严查。假如其意图利用这些照片、视频对相关儿童肖像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予以伪造,则不仅构成肖像权侵权,还可能因散布这些照片、视频而导致受害儿童社会评价降低,进而侵害他们的名誉权。如果买家利用这些儿童肖像进行人脸合成,生成其他法律禁止传播的图片、视频,或将这些肖像用于诈骗,则可能面临多重刑事责任。(作者单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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