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张雪峰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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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df1024 发表于 2024-1-22 01:23:43|来自:南非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何评价张雪峰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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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游桂林 发表于 2024-1-22 01:24:13|来自:南非 | 显示全部楼层
去年12月9日,网络名人、选专业名师张雪峰的“文科都是服务业,总结成一个字就是舔”的言论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而后,张雪峰就该言论发微博表示道歉,但事件显然并未就此结束。今年1月8日,博主“顾言右”就上述言论以名誉侵权起诉了张雪峰。目前此案已被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状态处于网上立案审查通过阶段。
<hr/>一、言论自由与名誉侵权

言论自由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之一,其内涵为个体有权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我国《宪法》也于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以表示对该项公民基本权利的认可。然而,公民的言论自由也需要受到限制。
《宪法》第38条规定:“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民法典》第1024条也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上述规定表明,即使是在言论自由的前提下,我们也绝不可以肆意诋毁他人。如果有人用虚假事实诋毁他人或者用侮辱性言辞贬损他人名誉,其行为可能构成对他人的名誉侵权。
二、名誉侵权的认定标准

首先,名誉侵权成立之核心就是证明被侵权人社会评价的降低。
《民法典》第1024条第2款规定:“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通过对该条进行文义解释,不难得出民法典保护的其实是公民的客观名誉而非主观名誉,即社会对民事主体的综合评价。这种评价并不依赖于个人的感受,即使自己认为自己的评价受损,也未必真的会影响到自己的社会评价。在这次的“张雪峰被起诉”事件中,博主“顾言右”起诉的原因之一也正如上文所说,是张雪峰得言论扭曲了广大文科生的形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其次,基于《民法典》第110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其次,享有名誉权的主体均为具体的民事主体。张雪峰提出的类似“文科生”这样一个广泛的群体概念,由于其并不能与某个特定的民事主体联系产生联系,可能很难成为《民法典》第110条所保护的对象。
最后,并非任何减损他人名誉的行为均会构成名誉侵权。
《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在新闻报道内容属实的情况下,个人的名誉需要做出让步,从而更好的保护社会公众的权益。
张雪峰此番言论是否属于“新闻报道”亦或是“舆论监督”无法定论,但笔者认为仅凭该番言论并不能认定张雪峰的“名誉侵权”行为成立。亦同有关学者表明的,“尽管个人可能感受到自己的名誉受损,但这并不一定意味着他们的名誉权收到了侵犯”。《民法典》规定的名誉权侵权应存在明确的被侵权人,而不是“文科生”这一模糊性群体。综上,笔者认为张雪峰行为并不存在违反法律的情形。
zyhzsz 发表于 2024-1-22 01:24:47|来自:南非 | 显示全部楼层
张雪峰是唐僧肉,流量火到爆,现在碰碰,持续一年半载,如果一审不服上诉再二审,旷日持久下去,薅张雪峰的流量羊毛能薅个痛快。
因为这就是那种判不了刑,罚不了多少款,只用道个歉就解决的案子。但是还能持续保持热度,这可以说是完美的蹭流量案子。法律也成了流量的工具。
实现财务自由不是梦想。
与其说是起诉张雪峰的案子,不如说是蹭流量的案子。
最后给大家讲一个《屁颂》的小故事。
一秀才数尽,去见阎王,阎王偶放一屁,秀才即献屁颂一篇曰:“高耸金臀,弘宣 宝气,依稀乎丝竹之音,仿弗乎麝兰之味,臣立下风,不胜芯馨之至。”阎王大喜 ,增寿十年,即时放回阳间。十年限满,再见阎王。此秀才志气舒展,望森罗殿摇摆而上,阎王问是何人,小鬼回曰:“就是那个做屁文章的秀才。”
赞曰:“此秀才闻屁献诊谄,苟延性命,亦无耻之甚矣,优胜唐时郭霸,以尝粪而求富者,所谓遗臭万年这也。”
人活得,够不够舔,只有他自己最清楚。如果被戳破了小心思,谁都会心里不舒服的。至于让人道歉的而诉诸法律的有些小题大做了。
wybt 发表于 2024-1-22 01:25:34|来自:南非 | 显示全部楼层
被法院驳回了
再来说个细节
知道为什么原告要起诉张雪峰的公司而不是起诉张雪峰本人吗
因为起诉公民个人,要提供他个人身份信息
一般都是委托律师去调取(要花钱)
而公司的信息则是在网上直接公开不需要特地花钱去调取的
所以我说这个人蹭的太敷衍
连一毛钱都不肯花
硬蹭
<hr/>就是个蹭流量的
我也做互联网法律这块,朋友都叫我蹭下这个案子的流量
真没什么好蹭
张雪峰不出庭都能赢
就原告这个诉状,蹭流量估计连律师都没请
太敷衍了
ybhl 发表于 2024-1-22 01:26:17|来自:南非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有意思,如有后续会更新。我仔细阅读了诉状,发现有这么几个点,和大家分享一下。


1、原告大概率是没请律师,起码在立案阶段没请。从起诉书、诉求、事由等用词可以看到,一般我们用的是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当然,这格式问题无关痛痒。
2、诉讼请求第1条其实可以增加“抖音、微博”平台,第二条可以增加多一点的精神损害赔偿,因为本案涉及面广,影响大。
3、事实与理由部分,最重要的是关于法条的引用存在不当。原告引用的是民法典1025条第3项,法条原文是这么说的: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小兄弟会错了意啊。这个法条实践中解决的是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与名誉权侵权界限的问题。张雪峰二者皆不是。所以直接引用民法典1024条第1款即可: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小兄弟,还有的救,可以在庭前给法官邮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说完了原告,再来说被告。如果应诉,张雪峰势必会找个大律师,我姑且推断一下张雪峰方的答辩思路。
1、被告主体不适格。
2、本案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按照国内目前的速度,民事一审至少没3个月以上开不了庭,就算开完了庭也要等时间下判决。保守估计5月左右大家能看到最终结果,届时拭目以待。
yuanzhu 发表于 2024-1-22 01:27:10|来自:南非 | 显示全部楼层
虎丘法院已经立案受理,未来这个案子可能会被媒体和大众持续关注。
我们可以看到被告是苏州峰学蔚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列张雪峰为被告。另外诉状开头第一句就是被告张子彪(网名张雪峰)作为峰学蔚来的负责人.....


现在不知道顾言右是自己应诉还是聘请了专业的律师,不知道如果是聘请了律师,我想这个律师也是想一战成名了,我们姑且不去说这个案子未来的走向输赢如何,至少名气是出去了。
对于现在苏州的法院都是要诉前调的,这个案子大概率也是这样。我想既然已经闹到这个份上了,调不调的意义也不大,虽然主张的一块钱不多但是这个也要有理有据才行。所以原被告最好都要积极应诉,谁也别说调解,直接叫法院判,我们正好借鉴学习。
Julianp 发表于 2024-1-23 19:02:25|来自:南非 | 显示全部楼层

Where is Administration jinriwenda.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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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re is admin?
I'ts important.
Reg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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