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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也于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第38条规定:“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民法典》第1024条也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民法典》第1024条第2款规定:“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其次,基于《民法典》第110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一秀才数尽,去见阎王,阎王偶放一屁,秀才即献屁颂一篇曰:“高耸金臀,弘宣 宝气,依稀乎丝竹之音,仿弗乎麝兰之味,臣立下风,不胜芯馨之至。”阎王大喜 ,增寿十年,即时放回阳间。十年限满,再见阎王。此秀才志气舒展,望森罗殿摇摆而上,阎王问是何人,小鬼回曰:“就是那个做屁文章的秀才。” 赞曰:“此秀才闻屁献诊谄,苟延性命,亦无耻之甚矣,优胜唐时郭霸,以尝粪而求富者,所谓遗臭万年这也。”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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