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你认识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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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kbill 发表于 2023-11-30 00:25:48|来自:北京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概述
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随着工业革命的进一步发展,工人运动也日益蓬勃,在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对立斗争中诞生了《劳动法》。1802年英国通过了《学徒健康和道德法》,该法被认为是现代劳动立法的开端。此后的百余年间劳动法从民法中分离出来,逐步发展成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在西方劳动法被称为第二宪法。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国际无产阶级运动高涨,迫于斗争压力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陆续制定了不少劳动法律。1918年德国颁布了《工作时间法》,明确规定对产业工人实行8小时工作制。英国于1932—1938年间,先后颁布了缩短女工和青工劳动时间,实行保留工资,年休假以及改善安全卫生条件的几项法律。美国在1935年颁布的《国家劳工关系法》(即华格纳法),规定工人有组织工会的权利,工会有代表工人同雇主订立集体合同的权利。1938年又颁布了《公平劳动标准法》,规定了工人最低工资标准,最高工作时间限额以及超过时间限额的工资支付办法。到20世纪60年代西方各主要国家又相继颁布了一些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的法律,如法国颁布了关于改善劳动条件、男女同工同酬、限制在劳动方面种族歧视的法律;日本于1976年重新修订了《劳动标准法》,制定了关于最低工资、劳动安全与卫生、职业训练、女工福利等方面的法律。
新中国建国后,我们的劳动法律体系得到了长足地发展。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58年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该规定中的退休标准延用至今(即男工人、职员年满六十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女职员年满五十五周岁)。1982年国务院发布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以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1987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93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这些劳动法规在规范和调整我国劳动关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劳动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2018年12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劳动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二、劳动法赋权
劳动法立法宗旨非常明确,就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作为HRM者我们在关注劳动者所拥有的权利外,还需要注意到劳动法也赋予了用工单位几项权利:
1、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权利。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权利源自于用人单位所享有的生产指挥权,因为用人单位享有生产指挥权,所以有权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要求劳动者遵守;
2、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劳动定额的权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就获得了一定范围的劳动使用权,单位就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给劳动者制定合理的劳动定额。非特殊情况,对于用人单位规定的合理的劳动定额,劳动者应予以完成。
3、制定合法作息时间的权利。用人单位享有根据本单位生产或工作的具体情况,合法安排劳动者作息时间的权利。
4、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考核的权利。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考核,并根据技能考核结果安排适合的工作岗位,兑现相应的薪酬或奖励。
5、制定劳动安全操作规程的权利。用人单位有权利根据劳动法中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劳动保护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要求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
6、制定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标准的权利。为了保证劳动正常有序进行,用人单位有权制定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标准。劳动纪律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是组织社会劳动的基础和必要条件。职业道德是劳动者在劳动实践中形成的共同行为准则,也是劳动者的职业要求。制定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标准须符合法律规范。
7、其他权利,包括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平等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等。
三、法务实践关注
1、劳动关系确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对于确立雇佣劳动关系给予了明确界定。具备以下三项要素即可确认为建立劳动关系:(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出具以下凭证之一即可认定存在劳动关系:(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如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上述材料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 “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材料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4)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2、用工歧视
在HRM招聘实务中,经常会出现性别选择问题。这一现象客观存在,男性相对女性更能吃苦、更能承受压力、更具安全感,而且伴随二胎政策男性的出勤率远高于女性。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HRM者在招聘过程中绝对不能在任何文字、录用标准上出现性别歧视,至少不能留下口实。
3、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目前我国有标准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三种工时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中央或地方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须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或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可用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中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4、工资支付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工资”的概念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准;“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实行计时工资制劳动者的日工资,按其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的为21.16天,实行每周44小时工作制的为23.33天)进行计算。
劳动法规定,遵循按劳分配实行同工同酬。在薪酬管理实践中,要想让相同工作内容的人员拥有不同的薪酬,其岗位名称及工作职责必须进行文字区别,通常责任大者可享受高薪。
5、社会保障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的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这里的“社会保险待遇”为现行俗称的“五险”。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提倡劳动者个人投保储蓄性保险。受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限制,目前的社会保险统筹只能满足劳动者社会保障的基本需求,要想建立较为完善的职工保障制度,有必要建立相应的保险补充。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企业实施破产时,按照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规定,要从其财产清产和土地转让所得中按实际需要,划拨出社会保险费用和职工再就业的安置费。
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和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可享受3-24个月的医疗期,根据实际情况可延期。
劳动者患职业病,按照1987年由卫生部等部门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和所附的“职业病名单”处理,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并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劳动行政部门据此确认工伤,并通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发给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患职业病或工伤致残的,由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劳动部《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医学检查、诊断结果为技术依据,评定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
6、裁员
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和《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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