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捞钱的同时,顺带为公司搞业务。
把自己的利益放在第1位,公司的利益放在第2位。先看自己能不能赚钱,再去谈业务。利己的心,表现得淋漓尽致。
虽然说,人不为己,天诛地灭。
但也要分清时候,分清场合,分清轻重。如果一步走错,那就步步错。不仅是捞不到钱,到时候还有可能把自己搞进去。
年轻人,太不讲武德了。
现在好了,虽然钱已经搞到手,也已经落袋为安。但后续的事情却是让人不可思议,钱要退出来,还要去交罚款,最重要的还赚了个违法犯罪的记录。
想要贪图更多,到最后再发现,什么都图不了。反而是得不偿失,追悔莫及。
也许,大概这就是常说的富贵险中求。
既然想要得到,那就得要承担失去的风险,更要承担法律的风险。这种行为有可能涉嫌受贿。
《刑法》第163条规定,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受贿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贿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1)按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构成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必须是受贿数额较大的,不足较大数额的按一般受贿行为处理。数额较大的具体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索取或者收受贿赂5000元至20,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受贿赂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2)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自己的劳动换取合理报酬的,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因而是合法行为而不是犯罪。
(3)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 员接受亲朋好友的一般礼节性馈赠,而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朋好友谋取利益的,不成立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
上述(2)、(3)两点说明,区分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与合法行为的界限,关键是看行为人获得的财物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而取得。
(4)区分以收受回扣、手续费为特点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与正当业务行为的界限。在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中,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折扣、佣金是正当业务行为;而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为个人所有的,应认定为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 就像人们常说的那样,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江湖的地方,就会有贪腐。
所以,发生这样的事情并不奇怪。大厂的马老板在员工会上,也说到内部的贪腐问题。直截了当的说,有些员工和团队是为了捞钱,然后才顺带为公司搞业务。
想想也并不是没有道理。
再来看看这个案例,选品不是真正的选品,而是为了赚钱才选的。
所以直播带货,低价吸引人的产品,也并非是性价比高的,也并非是真正的物有所值。
进去个招商专员,也会来另外个专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