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 上海市市监局反垄断办正在调查核实李佳琦被质疑涉嫌控价,后续进展会如何?

[复制链接]
lovefox 发表于 2023-11-2 20:43:49|来自:广东广州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京东采销人员喊话李佳琦“二选一”,呼吁相关部门介入管理“伪全网最低价”,引发关注。10月30日下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办工作人员回应称,“我们反垄断办已关注到此事,目前正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如果发现违法行为,会进行查处。”(九派新闻)
全部回复5 显示全部楼层
wangbo821 发表于 2023-11-2 20:44:36|来自:广东广州 | 显示全部楼层
。。   , 。
muziyi0208 发表于 2023-11-2 20:44:44|来自:广东广州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
《反垄断法》来惩罚可能性不大,仅凭一个李佳琪想要触犯达到垄断的高度不太可能,《反垄断法》适用门槛可是很高的,如果适用反垄断法,那李佳琪的市场占有率得多高。
适用《广告法》以虚假宣传来罚罚款倒是很有可能的。
夕遥 发表于 2023-11-2 20:45:26|来自:广东广州 | 显示全部楼层
鲸落
tyzyf 发表于 2023-11-2 20:45:55|来自:广东广州 | 显示全部楼层
反垄断法,大概率是不会被判的。
反垄断法在商业法律里面,其实是门槛特别高的法。
大家熟悉的美国的反垄断法的法案,以往新闻里面播放得比较多的是微软垄断案这种。另外在国际贸易领域里面,有所谓反倾销案,其实也算是反垄断在国际贸易领域中的应用。
涉及到经济学的原理,是罗宾逊夫人,对垄断性的市场进行了分析。微观经济学里面,也讲述了通常的垄断的形式,垄断的价格歧视问题。但市场层面对于垄断的认定,最为关键的就是要认定市场,认定市场份额。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某县城一家水果供货商,垄断了当地的苹果销售,并自己制定相应苹果价格。那是不是造成垄断呢?不一定,如果把市场范围扩大,把苹果归类为水果,那么显然,这个供货商,没有垄断水果市场,其他个人可以不选择苹果,而是选择梨子。那么水果市场的竞争性就没有被完全破坏。另一方面,如果把地域扩大,以市为分析范围,那么当地县城的垄断,并没有在市一级形成垄断。市里面还有充分竞争,会导致县里的定价受到影响,并不能随意定价。那么相应的竞争效果也没有被排除。此外,如果不是一家供货商,那么对于相应的各家的市场份额的计算,以及什么程度的市场占被认为是垄断,都是比较微妙的难题。
回到李佳琦的问题,要认定所谓全网最低价是垄断,还挺难的。因为即使全网最低价,要认定达成了相应市场领域的垄断是很难的。反而是要认定非全网最低价,以《广告法》相关条例去认定,倒确实可能会被罚款。但最多也就是罚罚款,很难去搞停业整顿,更难取消市场主体资格,取消从业资格。

商业竞争,还是有度。京东所谓的完全由京东补贴。又何尝不是京东利用平台优势地位,在实行以价换量,通过低价销售来扩大市场占有率。李佳琦就是真和品牌方签订了底价协议,也自然是由品牌方赔偿违约损失。李佳琦的全网最低价,成为了虚假宣传,被监管罚款。那么品牌方就是违反了底价协议,要赔偿合同损失。而品牌方与京东的交涉,也自然是要涉及到品牌定价方案协商,涉及到品牌管理。实际上是要求品牌方在京东与李佳琦之间二选一。
说到底,京东从头到位,都用所谓京东采销人员来放话。一个大平台,大企业,法务都不管,用一个小人物来发声。其实还是知道这事就是一个小事,算是闲棋。目的不是真的要在法律上搞到李。而是在舆论上借助最近的势头,把李搞臭,进一步把直播搞臭。
说实话,我到现在仍然觉得,京东和淘宝,拼多多的反应过慢了。抖音可以带货,直播平台可以带货。为什么现在买京东和淘宝的东西,店铺仍然还是非常精致的模特广告模式。为什么不能在虚拟店铺里面引入AI直播,是因为路径依赖么。
对于直播平台而言,其实是很乐见,直播博主的垄断度下降,影响力下降的。这样可以提高平台的话语权。而直播平台与传统电商平台之间的竞争,才真的开始。
直播平台先造富,造神话,引到了大量的播主。而后开始打击垄断,打击神话,搞更为分散多元的带货。这个时期,反倒会对原本的电商平台造成更大的打击。李佳琦花西子翻车之后,很多老厂家厂家自己上镜带货。这种直销模式,不正是淘宝和京东所追求的么。
竞争更加的白热化了,尤其是在市场增速放缓的情况下,存量竞争更加残酷。
北京泥人 发表于 2023-11-2 20:46:10|来自:广东广州 | 显示全部楼层
1.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反垄断办正在调查核实李佳琦被质疑涉嫌控价,这说明什么
说明可能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这样反垄断办才会启动调查
《反垄断法》第十八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对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
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
“底价协议”是否《反垄断法》呢?
这个问题之前也有知友找我讨论
由于时间关系没有全部一一回应
但我个人认为,是存在违反《反垄断法》的嫌疑的
所谓的底价协议,其实质在于保证某个平台或者主播拿到的是最低价,也就意味着其他第三人从经销商处购买商品是被限定了价格的

2.是否涉嫌欺诈宣传?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法律案例】宣称“全网最低价” 网店被判惩罚性赔偿 法官还发现了多种侵害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不规范宣传 行为。具体包括:对产品质量或服务内容进行虚假或夸大宣传,如在“人造水晶”的宣传页面中突出显示“天然”“自然”等字样;隐瞒商品或服务存在的重大瑕疵 或质量问题,如经营者故意隐瞒其销售的手机为二手机、翻新机等情况;对商品或服务价格进行虚假宣传,如为吸引顾客将非免费服务项目宣传为“永久免费”、将 较高的价格宣传为“全网最低价”等。[1]

李佳琦是否涉嫌伪造全网最低价有待核实
但关于伪造最低价,是违反《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情况,面临行政、民事责任!

快速回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