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被业委会和业主大会闹得鸡犬不宁,其中针锋相对的一个问题是:一楼业主是否该交电梯费;
小区特点:无高层建筑,电梯大部分通地库,一楼业主在交房后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是没有付电梯费的,这种做法也符合当年交房时的法规;但根据最新《民法典》的要求,“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是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字面理解是应该交电梯费的,还请专业人士进行指点,究竟应该如何理解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