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要分两种不同情况来回答:
一、在六个月内未发现的
如果一个违法行为在六个月之内未被警方发现,那么六个月之后不再受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同时也规定,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在六个月之内已经发现的
那么可以不受追究时效六个月的限制,过了六个月之后仍旧可以进行处罚。
还有一些情况我以问题的形式简单说两句:
问:那么超过六个月之后是不是压根不会受理呢?
答:如果民警知道这项违法行为在发现时已经超过六个月,确定不会受理。
问:那么如果已经受理了,不再处罚会不会留下违法记录呢?
答:确实存在一些情况,就是民警可能受理的时候未发现过了追究时效,但是调查后发现了已经过了追究时效,那么直接终止侦查即可。当然,不能完全排除某些地方的公安机关会下发《不予处罚决定书》,这个因超期不追究的不予处罚可以正常开具无犯罪记录,但是仍旧在公安机关留下了违法行为的过程记录,对于这个不予处罚是否算违法记录,各地有不同的理解,还是有一定程度的影响的。
更多信息,可以看看我这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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