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自然人的性生活权利是法律规定的人身自由的一部分。正在监狱服刑的人员的人身自由已被剥夺,因此其服刑期间不具有这项权利。
详细解释如下:
我觉得这个问题涉及到两个概念——权利、自由。什么是权利、什么又是自由,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和联系不仅在法学界有讨论,在哲学、政治学等其他学科也有讨论。有人认为权利就是自由,也有人认为没有那么简单……
从我国法律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在这里,宪法使用了“权利和自由”这样的表述。似乎意味着宪法认为有一种东西叫做权利,另外一种东西叫做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叫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这个章节中,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据此,公民享有的权利看起来应该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或者说通过宪法和法律予以确认)。而在这一章节的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等条款中,又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很多“自由”,比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通信自由等。如此看来,这些自由就已经通过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变成了法律所确认的一种权利。
我国民法也是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章叫做“民事权利”,该章的第一条,也即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中解释道:“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是自然人的重要权利。”如此看来,有一些自由也是权利,人身自由就是一种权利。
绕了那么多,回到本题。我国法律并没有对于性权利或者性自由进行单独规定。但是,由于性生活需要人通过支配自己的身体来完成,性权利其实也是自然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部分,而人身自由是宪法和民法均规定的基本权利。(详细说来,人身权利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分为生命权、身体权、姓名权等等等等,而性权利属于身体权。)但是,正如同刚才所说的,行使人身自由也要受到一些限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同时,法律也会对人身自由做出特别限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关于聚众淫乱罪的规定,就是对于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罪犯的人身权利受到了特别的限制。一般公民享有的人格权变成了“人格不受侮辱”,人身自由变成了“人身安全”,只有没有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才不受侵犯。那么,罪犯的什么权利被剥夺和限制了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中解释道:“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的刑罚。”嗯哼,答案就很明显了:由于正在服刑的罪犯的人身自由被剥夺,他们自然就无法行使其性权利。
其实,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并不仅限于刑事处罚中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司法处罚、行政处罚中的“拘留”也是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拘留期间他们也无法行使相关人身自由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