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互联网时代下对于法律体系的冲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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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落 发表于 2023-10-25 15:04:19|来自:中国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年来互联网在中国飞速发展,对社会生活改变之迅猛、之深刻,大大超乎立法者的预期。无论是针对爆炸式增长的网络交易,还是热度不减的网络监督,抑或是网络信息安全的有效维护,现行法律体系都无法提供足够的规范资源,“无法可依”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网络生活秩序的风险。
一,电子商务。
     互联网发展最快的板块当属电子商务。现实中网上支付、域名与商标保护等一系列问题等着法律的出台去规范。
A, 网络域名抢注问题——法律可以明确任何个人或者组织,想要以他人商标中蕴含的商誉来牟利而恶意注册或使用与他们商标相同和相似的域名,属于违法行为,恶意抢注一旦被确认属实,必将重罚(我国已经出台相关法律,但执行力度十分底下,一方面是由于维权意识差,另一方面则是法律的处罚偏轻)。
B,网络交易问题——有必要出台一部关于电子交易的法律。应当明确电子商务发展的几项基本原则,保护交易安全,综合考虑商家和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逐一规范网络交易中的各项事务。
C, 网店管理问题——很多政府机关都要插手网店,提议增加开设网店的许可,而这样做有可能把市场机制发展得很好的电子商务肢解,形成半市场化的情况。电子商务之所以问题有很多,其中很大的原因是因为政府部门的执法能力不足,而不是现在要增加新的管理措施和审批程序。
二,版权问题。
    要想治理版权问题——盗版者必将付出惨重代价!完全可以以一部严格的法律来对版权进行保护,实施起来确实有困难的话,杀鸡儆猴这一步绝对不能少!
    A, 网络上作品的复制、文件的传输、作品的出版发行、合理使用范围、网络著作权保护期限等必须要重新进行明确的定义;
  B, 未经允许在网络上下载音乐、电影、游戏、软件作为经营牟利性使用等属于违法行为;最近在国内兴起的“同人文化,二次创作”等问题都将随着法律的出台而得到规范;
  C, 出现网络版权侵权时,法律应当严判重罚(3Q大战一案,法律应对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手段最后确定的赔偿额仅为40万人民币,40万在损失的弥补上又能起到多大的作用?)
三,各种成人网站如何规范的问题。
    国内的网站经常是点开一个网址,附着就能打开另一个含有色情内容的网站,有时真的给不需要这方面需求的网民造成的极大的困扰。
   国家有心要治理这项问题,不是没有法办和出路的。政府完全可以为我们营造一个良好的互联网环境,只要对建立网络过滤技术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支持。如果我们自己无法研发,也可引进一些国外的技术,只要咱们的政府有心为人民服务。
    同时在立法执法方面也应加强力度,任何以盈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发布色情内容的网站都将收到法律严厉地制裁。人民也应当配合执法,积极举报,共同营造绿色互联网。
四,个人的隐私权问题。
   网络传播引起的最大争议就是如何保护个人隐私及防止伤害他人问题。“人肉搜索”屡见不鲜,于此,不能一刀切地认为其好还是不好。人肉搜索是整个网民社会为这个共享网络提供信息的方式,如果用于公共领域,如制止犯罪、提升依法行政行为、加强对政府官员监督,有百利而无一害。但是,网民在提供信息、参与网络互动的过程中,也不知不觉得逾越了法律的界限。
    法律平等的保护各人的隐私权,大家在参与网络的时候也必须遵守法律尊重别人的权利。因此,法律应当明确规定,任何蓄意、恶意诽谤他人,骚扰他人的行为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五, 国家监控互联网问题。
A, 国家立法+过滤软件。
    过滤软件在美国很发达,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的过滤软件都由美国生产的。我国使用过滤软件对公民互联网通信进行监控,必须要建立在尊重和保护公民权利的基础上。在监控的同时,要平衡国家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立法在建立这种监控机制中很重要。【eg:美国在9·11”后颁布的《爱国者法案》,美国安全部门有权查看互联网通信内容,监控并打击互联网恐怖信息。德国也通过了一项反恐法案,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美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法》规定,中小学、公共图书馆等必须在其网络服务程序上提供过滤器,确保未达17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接触到含有色情内容的成人网站。德国联邦政府与德国五大网络运营商签订了一个“封锁儿童色情网页”的合同,按照这一合同,运营商有义务每天按照联邦刑警局提供的名单,屏蔽那些有儿童色情的网页。韩国于2001年先后颁布“不健康网站鉴定标准”和《互联网内容过滤法令》,在法律框架内确立信息内容过滤的合法性。】
B,  网络实名制是否可行。
    国内有人呼吁应当实行网络实名制 ,个人认为,网络实名制在我国操作起来很不现实。1,需要巨大的经济成本和技术支持;2,推行实名制必行需要法律的充分授权目的是为了保护实名者的个人信息。
    资金和技术或许我们有朝一日可以达到,但是,在个人信息保护上可能真的很难做到。中国几亿网民,个人信息意味着这几亿网民的财产、意味着他们的身份。在网络上个人信息一旦被滥用,造成的后果将是无法挽回的。以我国现有的国情来看,推行网络实名制确实不是明智之举。韩国是首先强制推行网络实名制的国家,韩国人民要想上网、发言,必须要通过实名的方式,这样导致了网民个人信息被滥用。目前,韩国准备逐步废除网络实名制。
         而Facebook做为一种社交网络,却在潜移默化中促使着网络实名文化的形成,人们在参与到这种社交网络中,不自觉地使用真实姓名,真诚的交流沟通。这种靠社会自发机制形成的网络实名制更加容易被接受。我国就是缺少这样一种普遍的社交网络,人人、微博、QQ、包括知乎使用人群不同,范围不同,都很难推行实名制。

        最后想要说,网络本身是一个自生自发的秩序,生活在其中的人们,“行为规则并不能完全由政府制定,而需要每个网民去发现,这就是网络自治的价值的所在”。除了在必要的领域如网络交易等加快立法之外,也须尊重网络自身的发展规律,培育网民自治的传统与习惯,用自治的方式完善互联网治理,这比单纯地授予政府部门干预之权更加符合现代社会管理规律,也更加契合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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