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自书遗嘱需要立遗嘱人亲手书写,并签字,不可打印 。不需要见证人在场。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遗嘱
立遗嘱人:姓名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住址XX。
<hr/>为确保本人合法拥有的不动产待本人身故后按照本人真实意志分配处置,现通过自书遗嘱将本人拥有的不动产进行处分。本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时精神正常,头脑意识清醒,未受任何胁迫,遗嘱内容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hr/>本人生育子女共1个,姓名XX(身份证号码:XX)除XX外,本人无其他婚生或非婚生子女,也无其他法律上由本人抚养的人员。
本人合法拥有以下两处不动产,该两处不动产全部由我女儿XX个人继承,作为其婚内的私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1.位于XX市XX区XX小区XX栋XX单元XX号房产,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房产证号XX,土地证号XX,产权人XX,本人享有该房产的全部份额。该处房产由我女儿XX个人继承,作为其婚内个人财产。
2.位于XX市XX区XX小区XX栋XX单元XX号房产,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房产证号XX,土地证号XX,产权人XX,本人享有该房产的全部份额。该处房产由我女儿XX个人继承,作为其婚内个人财产。
<hr/>本遗嘱一式一份,待本人身故后,该不动产由我女儿XX根据本遗嘱继承。
<hr/> 立遗嘱人签名:
自书遗嘱时间:XX年XX月X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