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那句话,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先看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同时也规定,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通俗来说,如果你有一项不够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当时没有被公安机关掌握,六个月后公安机关再发现的话不予处理。
举个例子吧:
某小伙子来到某地旅游,晚间在海边吹海风听海浪时,有妇女问他要不要一起玩,小伙子远离家乡,又血气方刚,心动了。于是两人谈好价钱并通过微信支付后,来到海滩上,借着夜色和海浪的掩护进行了利益交换。
半年后,该海滩存在卖淫嫖娼行为的情况被媒体报道并被公安机关打击,该妇女被抓获并被最查出了这个小伙子的转账记录,妇女也承认这笔记录就是存在性交易。但是由于发现的时间距离违法行为已经过去了半年,公安机关不会再追究这个小伙子的责任,但发生在半年内的其他人的违法行为还是要追究的。
但是另外一种情况,即使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过去了半年,仍旧是有可能被追究的。
再举个例子吧:
也是就是说,案例中马某虽然是时隔2年后才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但是在案发几天之后,警方不但掌握了马某涉嫌嫖娼的转账记录,还有酒店的监控录像印证、并且小姐也如实供述了与马某非法交易的事实,证据链已经基本形成,就剩马某自己的供述了。
所以,超过6个月的不再处罚,是指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掌握的,不再处罚。
就比如说一个人将他的朋友打伤,朋友当场报警,此人见朋友报警遂潜逃。但是经过鉴定,其朋友的伤情构成了轻微伤,那么即使过了半年以后,此人认为没事了回来了,公安机关仍会将其行政拘留。
就题主的问题中描述而言,如果在6个月内,这项治安违法行为根本不被公安机关掌握,那么即使6个月之后去报警,警察也是无法追究的。但是也存在一种可能,就是报警的违法事实公安机关在6个月内已经掌握了,不管报警人有没有报警,那么6个月后也是都可以处罚的。
所以,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每个案件都有着和其他案件想通的共性,但是也存在自身的特殊性,需要全面了解情况后再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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