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回答,只对事,不对人。
从行为看,该男生并未掏出来打飞机,因此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44条故意暴露身体。
就被学姐看见这事,我觉得该男生行为并未强制到对方看见,也就是说对方可以避开,不能说只要看见了,就是被猥亵。所以也不构成第44条的猥亵妇女。
我认为这事也就根据校规处理一下,可以根据《武汉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第十六条(十)其他扰乱学校公共秩序情形,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或者第二十二条(五)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等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德或者公序良俗的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进行处罚。
<hr/>有人谈到了《民法典》1010条性骚扰规定。性骚扰是一个有针对性的行为,这个需要相关证据。举例,一个人在地铁上公然打飞机,一般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44条进行处罚,而不是地铁上的男女都可以主张受到性骚扰,因为实施人主观上不是专门针对哪一个人。本件事,主要看视频证据,如果该男生打飞机的时候是对着女生“淫笑”,那或许可能被认为是性骚扰,如果是低头自嗨,而又没有露出,就很难界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