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要么狗主人将狗圈养在家,要么在无人区遛狗,要么既牵狗绳还要给狗戴嘴套。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属于特殊的民事侵权案件。与一般侵权责任不同,其在法理上承担的是无过错赔偿责任,不要求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
即:被害人要求狗主人承担赔偿责任,不以狗主人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狗主人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而免除责任。
但是,狗主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的核心理论在于危险控制理论。饲养了动物,就开启了危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有义务控制危险,对狗进行妥善管理。
由于动物固有危险的实现所造成的损害,如狗咬人、猫抓人等,从结果意义来看,就表明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没有尽到控制危险的义务,而不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采取了哪些控制措施。除非损害后果的发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证据证明是因被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从而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其侵权责任。
本案中,狗主人遛狗虽然已经牵绳,但未给狗戴嘴套,狗挣脱狗绳,咬伤被害男童。男童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重大过失,狗主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