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国家网信办拟规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6 种情形被禁止,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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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ei4444 发表于 2023-10-7 20:44:51|来自:北京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0月26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签订协议,提供真实身份信息,遵守平台内容生产和账号管理规则、平台公约和服务协议。未成年人注册账号时,应当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并提供未成年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号码用于真实身份信息核验。
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注册、使用的账号名称信息,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
(二)假冒、仿冒、捏造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组织机构的名称、标识的;
(三)假冒、仿冒、捏造新闻媒体的名称、标识,或擅自使用新闻、报道、报刊等具有新闻属性的名称信息的;
(四)假冒、仿冒、关联国家行政区域、机构所在地,标志性建筑物等重要空间的地理名称、标识的;
(五)故意夹带二维码、网址、邮箱、联系方式等,或者使用同音、谐音、相近文字,拼音、数字、符号、字母和无意义文字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谋取非法利益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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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流来袭 发表于 2023-10-7 20:45:42|来自:北京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目的是一部分使用海外或虚拟手机号注册的账号原本无法倒查身份信息,现在直接要求提供,即使你肉翻了至少也得顾忌国内亲友的安全。还有就是用户名只能使用有意义汉语词汇的组合了,这样几乎所有用户名都是违规的,平台可以用此理由处理任何发表不被希望的言论的用户。
问题在于互联网平台获得用户真实信息后如何确保不滥用和数据安全?华住会这个事情出了才多久?虽说原先仅仅提供手机号也是连一个辅警都能够查询用户全部信息,但至少黑客想要从手机号倒查个人信息还是有难度的。按此规定黑客获取个人信息难度大大降低了。
abcadr 发表于 2023-10-7 20:46:33|来自:北京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呼吁早日推出《互联网允许用词规范表》《互联网语言、表情包应用管理规范》!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络安全需要全体公民共同维护。近来,国际斗争局势愈发严峻,境外反动势力不断对我发起猖狂进攻,在网上鱼目混珠、妖言惑众,部分账号、IP的言论不断击穿人类下限。热心的群众可以发现,反动势力总是使用一些相似又不完全相同、褒义又不完全褒义的似是而非的词语和句子,绕过监管,屡禁不止,十分猖獗。每当善良的人们识破他们的用词,他们又会巧舌如簧、发明新的表达方式
因此,为了从根源剪出虚假信息、危险言论滋生的土壤,应当推出规范用词一览、规范语言一览。善良而正直的人民群众不会受到影响,而敌人的回旋空间则消失殆尽了。这样,我们一眼就可以识别出那些反动分子、坏分子、危险分子,净化互联网环境,为人民群众守护一片绿色、安全的网上空间!
回复评论:
规范表,意思是哪些词可以用,不是哪些词屏蔽禁止。事实证明,屏蔽总是收效甚微,会有各种yygq来破解。因此要规定合法用词,只有表格里提到的词是合法的,其他的一律非法,都删控请喝茶。这样的好处:

  • 彻底杜绝yygq,冷嘲热讽
  • 不会再有兜底条款,因为允许的范围已经给定。
tdq6554 发表于 2023-10-7 20:47:18|来自:北京 | 显示全部楼层

知道没用,但还是要发
fta5925 发表于 2023-10-7 20:48:16|来自:北京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对于这些条例,我更害怕的是具体执行是否变质?


本文核心观点:如何保障公民个人信息权,发言权。如何限制公权力。
1.关于第二章内容,
“账号名称信息可与使用者的真实职业身份信息相一致。”
“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签订协议,提供真实身份信息,遵守平台内容生产和账号管理规则、平台公约和服务协议。”
该意见稿中有不少“可”,请问如何保证执行时不变成“必须”?我的身份证信息不足以证明吗,加上职业信息有何用?
当前互联网平台例如“微博”、“微信”、“百度贴吧”、“知乎”这些,在封禁一些账号时只会显示“违反法律法规”,但并不会具体到哪一条。这就有很大的裁量空间。
这类平台是否会因为该意见稿的发布,加大封禁力度,导致无法保障公民发言权。
2.关于第二章第六条内容,
“互联网个人用户的账号名称信息应当充分体现个人特征。”
“故意夹带二维码、网址、邮箱、联系方式等,或者使用同音、谐音、相近文字,拼音、数字、符号、字母和无意义文字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谋取非法利益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
我在各类平台因为害怕泄露隐私所以使用昵称、网名、网图、符号、非主流的文字、非真实的姓名,作为账号名称信息来保护自己。而第六条的规定是否会导致我必须添加真实信息,从而侵犯到个人信息权。
3.关于第二章第六条内容,以及结合第三章内容,
“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九)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执行时是否会变为某种“箩筐罪”,再一次令公民感受“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在依法治国的理念下,我希望避免出现这类罪名,因为它宽泛的裁量权,难免成为权力寻租和谋求私欲的工具。
lansehai 发表于 2023-10-7 20:48:40|来自:北京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八条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在注册账号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第十二条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页面展示账号IP地址属地信息。境内互联网用户账号IP地址属地信息需标注到省(区、市),境外账号IP地址属地信息需标注到国家(地区)。”

这第八和第十二我怎么觉得有点冲突呢,到底是前台强制显示地区还是可以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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