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其实挺有意思。
我们来分析一下。
大前提,强奸罪保护的是女性性自由的法益,男性通过暴力或者其他手段,使女性无法反抗,或者利用女性无法反抗的状态强行发生性关系。
小前提,男女朋友关系,女性不愿意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男朋友与其发生性关系。
这时候要分很多种情况。
若男性使用了暴力。
一,女性在心理和行为上都有所反抗。然后反抗被压制,达到无法有效反抗的情况下发生关系。
二,女性仅仅在心理上反对,行为上未反抗或者反抗程度达不到强度,没有出现因男性暴力手段无法反抗的情况。
结论,此时情况一,构成强奸罪。
情况二,不构成强奸罪。
若男性未使用暴力。
一,女性对于发生性关系有清醒的意识。
二,女性对于发生性关系无意识。
结论,情况一,绝对不构成强奸罪。
情况二,构成强奸罪。
这里仅仅是从纯理论方向讨论,实践的话,基于取证困难,以及双方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可推定双方对于互相发生性关系的容许,一般是不会构成强奸罪的。
其实强奸罪还有很多有意思的情况,比如女朋友有孪生姐妹,男性将孪生姐妹误以为是自己女朋友而发生性关系,一般来说是意外事件。
骗奸一般不会认定为强奸罪,比如我跟你说你跟我上床,我就救你老公,事后我并没有救,并不能认定我构成强奸罪。
婚内强奸一般不认定为强奸罪,因为夫妻之间是有互相发生性关系的义务,但是实践中有两个例外,一,双方虽然有法定婚姻关系的存续,但是事实婚姻处于破裂的状态,可以认定为强奸罪。
二,双方正处于离婚诉讼的期间并且已经构成分居。
这两种情况是有判强奸罪的判例的。
不知不觉扯远了,停。
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