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综合] 宠物伤人或者惹事 谁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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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宠吧 发表于 2023-9-27 13:49:16|来自:北京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饲养宠物已经成为不少人提升精神生活品质的方式。同时,近年来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现象屡有发生,成为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相关悲剧时常发生,无不令人痛惜。民法典在2021年正式实施后,对于此类情况,也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接下来,还是以案说法,来看看三个较为典型的案例。

                                                         骡子踹翻电动车     动物侵权主人当赔
在路上骑行时,突然被骡子踢下车,遭遇这种无妄之灾,该找谁赔偿?近日,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骡子踢倒电动车引发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骡子主人陆某赔偿伤者董某经济损失8382元。
法院查明,陆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带着骡子在路上行走时,骡子突然将后方驶来的骑行电动车的董某踢倒,造成董某摔伤。董某经诊断为左肩关节软组织损伤,辗转多个医院治疗。
经交警部门认定,陆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董某无责任。此次事故造成董某摔伤,仅医疗费就花去近两千元。董某找到陆某要求赔偿损失,陆某却认为是董某追尾自己的骡子导致事故发生,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无奈之下,董某诉至法院,要求陆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300元。
法院认为,陆某在驾驶非机动车时携带骡子同行,行驶过程中骡子踢倒董某驾驶的电动车造成董某摔伤,陆某作为动物饲养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因此作出如上判决。
林教头提醒,作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只要是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即可构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并不必然以饲养动物咬伤、抓伤他人而作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除法定抗辩事由外,不能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因此,饲养者和管理者,都应当肩负起对动物控制、管理的责任,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租房养狗损坏家具       双方过错均应担责
租房的房客偷偷养宠物,导致退房时房间一团糟,房主能否要求赔偿家具损失费及打扫费?日前,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
法院查明,蔡某将其名下的一套住宅出租给郑某,约定出租屋内不得养宠物,郑某应在租赁期满后将房屋打扫干净后归还。但是郑某搬离出租屋时并未对房屋进行清理打扫,蔡某在收房时才发现郑某偷偷养宠物狗,房屋地面、家具、窗帘等到处粘有狗毛,并且沙发、床垫等弥漫着浓重的狗尿味。此后,蔡某多次联系郑某要求其打扫房屋,沟通无果后只得亲自对房屋进行打扫,发现在使用宠物消毒水、宠物除臭剂、洁厕灵等种种除味方法后,都无法消除狗尿味,一气之下丢弃了沙发、床垫,并将郑某诉至法院,要求郑某支付房屋打扫费、家具损失费等合计4000元。
承办法官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件争议不大,通过调解更有利于化解双方的矛盾。郑某在出租屋内养狗、搬离房屋后未对房屋进行清扫,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沙发、床垫有狗尿骚味,但不意味着沙发、床垫价值的全部丧失,蔡某将沙发、床垫丢弃的行为扩大了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法院释法析理后,双方均认识到自身的过错,郑某同意支付蔡某房屋打扫费,蔡某亦同意减少沙发、床垫的损害赔偿金额,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郑某支付蔡某房屋打扫费、家具损失费等共计1200元。
林教头提醒,在房屋租赁关系中,承租人如果想要饲养宠物,租房时最好主动告知出租方并征得其同意。入住后,承租人若无法有效管理宠物,就不要在出租房中饲养,避免出现损坏物品后发生不必要的争执。  
                                                                 狗狗走失流浪咬伤人      原主人担责赔偿
杜大妈养了一只狗狗,在某个冬天里不慎走失,找了很久也没有找到。到了第二年的春天,隔壁小区的苏女士找上门来,声称杜大妈的小狗咬伤了自己,要求其赔偿。通过指认,杜大妈认出这只狗确实是自己家养过的。但是杜大妈认为,狗狗已经走丢这么久,早就不属于自己的管理范围,事发时自己已经不是狗的主人,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逃逸的动物在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判决杜大妈支付医药费、交通费和误工费。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这就是说,动物脱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管控,在逃逸、流浪期间伤人,并不能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相反,原主人不管是主动遗弃,还是被动放弃对动物的占有,都属于对动物管领控制不力的情形,基于动物本身的危险性,原主人对这种危险性的认识和对公共安全的注意义务,其应当就未尽动物管束义务造成的侵害后果承担责任。按照民法典遗失物所有权制度,动物逃逸期间,所有权仍归原主人所有。因此,应当对伤人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实际生活中,流浪狗被遗弃后,往往难以找到原主人,那么,长期喂食流浪狗的人,也要承担责任。如果长期给流浪动物供食,让流浪动物活动并且居留,已经构成了特殊的饲养关系,并且转化成了事实上的收养。
学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司法实践中,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责任比例,一般不超过30%。
林教头提醒,生活中,流浪猫、流浪狗伤人的事件,频频发生,如果不看管好您养的宠物,一旦跑出去咬伤人,可是要担责的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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