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里面的小常识非常的多,通过100个小问题,给大家讲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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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维权100问
1、最新劳动法何时公布,自何时起施行?
答:所谓最新劳动法,指的是《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7月1日修改过一次,只是修改的劳务派遣那一章。其余地方没动。如果不看劳务派遣,那么看任何一个《劳动合同法》的版本都算最新的。如果2020年之后有修订,及时看我朋友圈即可,我会第一时间公布。
2、劳动者在应聘到一家用人单位时,有哪些知情权?
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工资数额、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
关于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没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答: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可以要求支付入职第2个月开始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也是说,如果工作了6个月,每月工资5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5000元×5个月=25000元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4、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告知对方哪些情况?
答:用人单位应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之前的工作经历、学历、年龄、健康状况等,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5、劳动合同应该具备哪些条款?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6、劳动合同分为哪几种类型?
答: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比如一年、两年、三年,期限是明确的。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在工程建设方面比较多,工程结束合同也就结束了。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7、劳动合同该由谁持有?
答:《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一份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8、公司让我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了,那我还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吗?
答:不可以。你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视为授权对方可以在空白处填写内容。公司把空白的劳动合同期限等填写上,这就是一份合法的劳动合同。既然有劳动合同,当然就没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了。
9、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答:《劳动合同法》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入职第2个月到第12个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依然可以要求支付。只是说第2年没有双倍工资而已。
10、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答:需要劳动者提供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例如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用人单位为你办理的暂住证、委托书、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签字的的书面材料等;当然,没有证据也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只是有败诉的风险。
11、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工作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能否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答:原则上人事资源部工作人员(HR)未签订劳动合同,是没有双倍工资的。因为代表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是HR的工作职责之一,所以未签订劳动合同,HR本人存在失职,也存在道德陷阱的风险。所以各地实践,原则上不支持。也有支持的可能性,这里就不展开来讲了。微信朋友圈以前发过。
12.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应该支付双倍工资吗?
答:劳动合同到期后,就等于没有了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合同到期后第2个月应该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北京是劳动合同到期第1个月开始就有双倍工资,帝都,魔都,鹏城,比较有个性,地方性规定多一些)。
13、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无效?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4、无效劳动合同由谁确认?
答: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交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15、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以劳动合同以及法律规定为准,招聘广告在法律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并非劳动合同的内容,因此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求职者在应聘工作时,不能轻信招聘广告的宣传,应尽量将单位所承诺的福利、待遇写入合同条款,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6、合同期内“不得结婚、不得生育”的约定有效吗?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的规定无效,《劳动法》第18条也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该约定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所以是无效的,对合同双方均没有约束力。
17、单位与职工约定“业绩不好合同就终止”,该约定有效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劳动合同才可以终止,而不可以由双方自由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该约定无效。
18、合同中约定"工伤自理"条款是否有效?
答:发生工伤的由劳动者自己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概不负责;或者约定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内容。尽管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劳动者表示同意,但这种劳动合同条款由于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属于无效条款。
关于试用期规定
19、什么是试用期?
答: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经过平等协商,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供双方相互了解、相互考查、相互选择的不超过法律规定时长的期限。
20、试用期的工资如何计算?
答:试用期内工资不得低于本用人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同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hr/>21、单位只签一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可以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同,试用期的长短也不同: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到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22、试用期期间单位应该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为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一般入职当月是15号之前应该缴纳社保。15日之后入职的,次月开始缴纳。
23、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据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举证证明已经向劳动者明确告知了具体的录用条件,并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进而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关键的,公司需要提供证据去证明。
24、未达到试用期法定最高限,是否可以延长试用期?
答:不能延长试用期。
劳动合同的履行
25、单位名称变更影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吗?
答:公司换名字、换老板、换股东,只要劳动者继续在上班,继续发工资,与劳动者没半毛钱关系。不影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26、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劳动合同能继续履行吗?
答:公司分家,或者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那需要换合同吗?换不换都可以。如果换,劳动者一定看清楚,待遇是否降低。
27、企业被租赁或者承包后,劳动合同能继续履行吗?
答:可以继续履行,不影响。企业被租赁或承包后,只是发生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企业作为一个独立主体的地位并未改变,用人单位还是企业,该企业仍是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的变更
28、用人单位搬迁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是本地搬迁,劳动者不去新的工作地点的,无经济补偿。如果是跨市搬迁,劳动者不去的,公司应该支付经济补偿。因为这属于公司单方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
由于以上所说的单位方解除是单位的权利,单位可以选择解除或不解除,此时会出现劳动关系僵持不下的虚耗情形,那么能否由不愿意随迁的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则同样要考察是否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形。对此,法律上称为情势变更,需要综合考虑的因素如是否跨省市搬迁,搬迁后两地距离是否明显较远、车程较长,是否实际改变劳动者业已稳固的家庭生活,对劳动者正常生活是否产生实质性的负面影响,用人单位有无为此提供班车、交通费或调整上下班出勤时间等措施等。如果确定符合情势变更情形,则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
29、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与签订劳动合同一样,都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将变更后的内容固定下来,且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30、用人单位根据考核结果降低劳动者工资,是否属于变更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作为管理者有权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行使管理权,但该权利不得滥用,亦不可侵害劳动者的知情权。《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工资标准是劳动合同中的一个重要条款,如要变更均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制定合理、规范的考核制度并以此为依据,调整工资结构,做到考核过程有章可循,考核结果公示也可以行使其调整工资制度的管理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