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解读(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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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key066 发表于 2023-9-26 16:08:18|来自:上海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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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01在中国境内的哪些主体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应适用劳动法?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9/5)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本条第一款中的&#34;企业&#34;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如工厂、农场、公司等。
本条第二款所指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3)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法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8/4)
  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5.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依照执行<劳动法>有关问题的复函》(1995/4/5)
  一、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劳动特点,凡与工勤人员普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其工勤人员的管理依照《劳动法》进行。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其工资、福利按照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的规定执行。

02
如何理解本条中所指的&#34;个体经济组织&#34;?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8/4)
  1、劳动法第二条中的&#34;个体经济组织&#34;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案例:沈某诉某工商局劳动争议一案
沈某诉称
1977年2月,沈某被某工商局聘用为市场协管员,某工商局给沈某发放了上岗吊牌和挂牌。聘用后沈某被安排至盘龙工商所并驻睦坝乡工作至2004年。沈某完成了某工商局安排的工作任务并领取了劳动报酬。下岗后,某工商局没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给予沈某社会保险待遇,侵犯了沈某之合法权益。经多次向有关单位反映诉求未果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准予诉讼请求。
某工商局辩称
1、我单位曾聘请沈某从事“协管员”工作属实,但“协管员”不受机关员额限制,不受机关规章制度约束,逢场便来,散场便去,其报酬按照“协管员”收取的市场管理费的一定比例提取,其工作时间亦未达到全日制劳动关系的标准,不具备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法律关系的特征和条件,因此我单位与“协管员”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2、我国劳动法于1994年7月公布,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施行,而原、某工商局之间的关系形成于此前,根据法不朔及既往的原则,本案不属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3、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一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两年,本案中,沈某的主张早超过了上述两个时效。综上,我单位认为,沈某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其请求于法无据并超过了时效规定,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法院认定
构成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人身依附关系。本案中,沈某工作时间不受某工商局工商局的约束,工作时间由自己根据工作的需要进行灵活安排,不接受某工商局工商局的考勤,某工商局不对沈某的工作进行具体的安排、管理,沈某领取的报酬亦主要系按照其所收取的市场管理费的一定比例计提,沈某与某工商局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特征。因此沈某在某工商局工商局从事“协管员”工作期间,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对沈某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落实社会保险待遇,由于上述请求系建立在沈某及某工商局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上,现沈某和某工商局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请求亦不应当得到本院支持。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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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大技术差 发表于 2023-9-26 16:08:34|来自:上海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者上下班出了交通事故厂方有责任没有
marg 发表于 2023-9-26 16:08:53|来自:上海 | 显示全部楼层
交警的事故认定,责任在对方,上下班的交通事故算工伤。厂 方没为你申报社保,工伤待遇由厂方负责 ,厂方不出钱,你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由社会基金 先予支付 。
warkinger 发表于 2023-9-26 16:09:25|来自:上海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点疑问,交通事故,对方责任,不应当按照交通事故责任由肇事对方赔偿么?
obwen 发表于 2023-9-26 16:10:13|来自:上海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可以百度一下工伤  人身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医药费不能重复主张。对方该赔误工费之类的的要赔,工伤待遇也能享受。
听梦 发表于 2023-9-26 16:10:38|来自:上海 | 显示全部楼层
工伤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目前的规定是医疗费不能重复享受。如果是社保基金已经支付了医疗费。社保基金向责任人追偿。
杰克豆 发表于 2023-9-26 16:11:01|来自:上海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百度搜索一下,很多答案说的比我好。
sonycn01 发表于 2023-9-26 16:11:31|来自:上海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回复,请教一下,公司产能不足,强制要求月薪人员无薪休假,如周六或再加其他数天,这样合法么?但工资单上最大一项就是出勤工资。
light999 发表于 2023-9-26 16:12:21|来自:上海 | 显示全部楼层
每月的平均工作天数23.75天。周六周日,非计薪日。节假日加班有加班费。节假日休息不扣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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