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为冒名顶替者大开绿灯的公职人员,现在怎么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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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ayivan 发表于 2023-9-26 02:12:54|来自:北京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
<hr/>01-击穿底线:冒名顶替引发汹涌舆情
自隋朝创立科举制度以来,通过考试来选拔人才一直是历朝历代最主要、甚至最重要的人才选拔机制,当代的高考亦是如此。
同时,因其形式上的公正性,以及对可否有资格接受高等教育的重要评价功能,高考无可争议地成为当今社会阶层流动的最主要渠道。
但近期媒体曝出的一系列以陈春秀、苟晶、王丽丽为代表的多起冒名顶替入学事件,不仅严重冲击了教育公平、高考公平的底线,被冒名顶替者的不幸遭遇更激发了普遍的同情和对顶替者的愤慨。



近期,山东先后公布了陈春秀、苟晶、王丽丽3人“被冒名顶替上学”等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包括顶替者陈艳萍、邱小慧、陈伟3人在内的三十余人被追责,其中多数在案发时具备公职人员身份。





在被追责的三十余人中,3名顶替者邱小慧、陈艳萍、陈伟及3人的父亲共6人因涉嫌犯罪被公安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强制措施。
另有邱印水、王卫中等4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其余公职人员分别被处以开除党籍、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等党纪或政纪处分。



在高考前夕公布这3起广受关注的冒名顶替事件的调查结果,既是对舆论呼唤公义的积极回应,也表明了捍卫教育公平、高考公平的坚定立场,如官媒所言,要让“读书改变命运”真正激励寒门学子。
从公布的通报中可知,从涂改学生档案、户籍造假、更名的多个环节均有在当地教育部门、公安部门任职的公职人员幕后操作的影子。
他们不仅为顶替者大开绿灯,更成为“偷窃他人人生”这一恶劣事件的参与者甚至维护者。



如今,这3位冒名顶替者不仅遭到排山倒海般的讨伐,更因涉嫌犯罪而被追究刑责。
而根据已公布的三起事件的调查结果,三起事件中均有顶替者的父亲请托部分关键环节公职人员弄虚作假、蒙混过关,最终使得各自的女儿顺利冒名入学的情况。
这些为顶替者大开绿灯,参与甚至维护这一恶劣行径的公职人员该当何罪?
<hr/>02-协助伪造考生档案的公职人员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
根据陈春秀被顶替事件的调查结果,顶替者陈艳萍的父亲陈巨鹏和舅舅张峰请托当地招生办主任冯秀振,帮助陈艳萍顶替他人上大学。
冯秀振则利用县招生办统一发放考生档案的便利,将陈春秀档案交给陈巨鹏,并在明知陈巨鹏通过造假的情况下,将陈艳萍的信息替换到陈春秀的档案中。



冯秀振作为冠县招生办主任,其行为可能涉嫌何种犯罪?
冯秀振在接受顶替者陈艳萍的父亲陈巨鹏和舅舅张峰的请托后,不仅利用县招生办统一发放考生档案的便利,将陈春秀档案交给陈巨鹏,还在明知陈巨鹏伪造了陈艳萍的学生档案后,依然将陈艳萍的信息替换到陈春秀的档案中。



这是一种典型的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行为,已涉嫌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即应当以“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予以立案。



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外,陈艳萍的舅舅张峰作为冠县烟庄乡乡长,在明知是造假的档案文件上加盖烟庄乡政府公章,已涉嫌滥用职权罪。
所谓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协助伪造考生档案只是这一恶劣事件的其中一环。对于协助户籍造假的公职人员而言,他们可能面临何种刑事责任?
<hr/>03-协助户籍造假的公职人员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
根据已公布的调查结果,三起事件中均有顶替者持假冒的《户口迁移证》将户籍迁至学校所在地的情况。






如在苟晶被顶替一事中,受邱印林请托,邱印水(时任兖州市王因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系邱印林亲戚)联系时任兖州市公安局小孟派出所所长王卫中,由王卫中安排户籍警栾卫民,违规为邱小慧出具了姓名为苟晶的虚假户籍材料。
邱小慧的长兄邱通(时为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唐口派出所民警)持该虚假户籍材料,通过时为任城区分局北湖派出所户籍警李秀芳伪造了姓名为苟晶、住址为济宁市任城区许庄镇的虚假《户口迁移证》。



在户籍造假环节,邱印水、王卫中、邱通等公职人员均已涉嫌滥用职权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前述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已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故依法应予立案。
<hr/>04-始作俑者:涂改学生档案的班主任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

在苟晶被顶替一事中,必须要提到的一个人就是邱印林。他既是顶替者邱小慧的父亲,也是苟晶高三时的班主任。
作为班主任的邱印林是否利用了其管理班级的身份便利,是否经过有意地筛选,最终在本班同学中挑选出了一个最适合作为顶替对象的学生“为己所用”,目前无从查证,调查结果亦未提及。
但抛开这一捕风捉影的情节,单纯从邱印林涂改苟晶的学生档案这一行为看,会面临何种刑事责任?



根据相关调查结果,邱印林利用作为苟晶班主任的身份便利,通过替换苟晶照片、涂改苟晶学生档案等方式完成“鸠占鹊巢。”
若其高中教师的身份经核实后属于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则其行为已涉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前述规定,班主任邱印林行为即属于“徇私舞弊型”的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hr/>05-绕不开的坎:犯罪的追诉时效

媒体曝光的一系列冒名顶替上学事件已引发了群情激愤。
公众对于在招生的关键环节中为冒名顶替者大开绿灯的公职人员更是深恶痛绝,希望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公职人员的刑事责任。
但追究刑责时绕不开的问题就是犯罪的追诉时效。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十年后即不再追诉。
陈春秀、苟晶、王丽丽这三起事件中,涉嫌犯罪的部分公职人员所涉犯罪的法定刑最高为十年(滥用职权罪)。
而在这三起事件中,距离部分公职人员实施所涉犯罪的期限均已超过十年甚至十五年。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不能再对这部分公职人员所涉犯罪进行追诉。



我们真诚地希望正义能降临在其他未被曝光、未超过追诉时效的类似事件中。因为迟到的正义,即是对正义的否定。
有时等待正义的代价过于沉重,这个代价可能是我们的一生。
因为,陈春秀、苟晶、王丽丽三人已经付出了这样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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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ds 发表于 2023-9-26 02:13:53|来自:北京 | 显示全部楼层
给你纠正下,苟晶的事是冒名没顶替。至于苟晶难怪头一眼我就看他不舒服,相由心生。另外一个人看着就淳朴。
exf8415 发表于 2023-9-26 02:14:21|来自:北京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是“有冒名没顶替”,感谢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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