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不是,太空也是有法律的。基本可以参考南极的开发。谁也不能有主权,但是可以盖一些建筑用于科学考察。具体到开发资源和殖民的时候估计的开国联来决定。 以下截取百度
国际条约《外层空间条约》联合国大会在1966年12月17日,通过了该条约,在1967年1月27日,在63个国家的代表签署后,并开放给所有会员国签署,于同年的10月10日生效。目前已经由绝大多数会员国签署了,且大多数国家都批准生效了。条约总共有17条:
第一条就宣告开放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给世界上所有国家,在所有的考察活动中,参与国都应促进并鼓励国际间的合作。
第二条规定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都不能依据国家主权要求,或者通过使用或占领,又或任何其他方法据为己有。
第三条规定任意国家的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之行为都必须遵守国际法,为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服务,为了促进国际间的合作和谅解而服务。
第四条规定禁止在外层空间存储任何携带有核武器或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物品,或在外层空间、其他天体上部署这种武器。并禁止在天体上设立军事基地或者防御工事,进行任何的武器试验或者进行军事演习。但其中排除为了科研或其他的和平目的,而使用军事人员。
第五条再度重申航天员为人类的使者,并确定,如遭遇事故紧急降落到别国领土内或者公海上,他们理应得到一切力所能及的救援,包括安全重返本国。在其他天体上,国籍不同的宇航员之间理应彼此给于一切的己所能及的救援。
第六条规定任一国家对其在外层空间的所有行为负有国际责任。
第七条确定了发射过或者从其领土上又或从设施中发射任何一个物体的国家都应该负有对其他别国的个人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国际责任。
第八条明确了在外层空间和天体上运行的任一物体以及在上面的人员的管辖权和控制权都属于注册国。如这种物体及其组成的部分被别国发现在其境内的,都应该交还给注册国。第九条确定了国际间的合作与互助,且应避免对其他天体和地球造成环境上的污染。
第十条明确要求根据相互之间的协定使得各国都有机会观测其他国家在空间的飞行。
第十一条确定了任一国家在外层空间的任何活动都需向联合国秘书长和公众以及科学团体报告。
第十二条确立了要将一切外层空间的运载工具以及在其他天体上的建造物向其他的缔约国在必要限度下开放和接受其检查。
第十三条明确条约适用于缔约国的所有关于外层空间和其他天体的任何活动,且对在活动中产生的问题应由所涉及的缔约国成员间解决。
第十四至十七条皆规定条约的签署批准以及对条约的修改和退出条约的情况和处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