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冒名顶替 30 年,顶替者因怀孕被取保候审,涉事农行称不知其身份造假,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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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少爷〗 发表于 2023-9-22 15:52:58|来自:中国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冒名顶替三十年后续!农行称不知其身份造假,当事人反驳
9月19日,央广网报道了长春女子朱丽春被解某某冒名顶替三十年的新闻,引发社会关注。
20日下午,记者从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分局了解到更多办案细节,而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则表示:银行方面直到解聘“朱丽春”,都不知道其身份造假。

@央广网 9月19日消息,​​如果没有2020年12月1日那天的事,49岁的朱丽春可能依然平静地在一家药店打工,白天售货,晚上打更。
但在那一晚,她知道了三十年前她的中考录取通知书被人冒领,另一个“朱丽春”“替”她升入中专、进入农业银行工作。朱丽春的世界开始失衡,“三年来,没有一天我的心情是平静的”。



在一家药店打工的朱丽春(央广网发 张学龙 摄)

被“颠覆”的人生
2020年12月1日,是朱丽春永远不会忘记的一天。16时左右,她打工的药店进来一男一女,语气非常严肃地问她“是不是朱丽春”。朱丽春说,当时天已黑,药店里只有她一人,也许是出于害怕的心理,她摇头否认了。
当晚,药店又来了两个人,其中一人是朱丽春的邻居。“我邻居领来一个男的,说是‘中间人’。‘中间人’说,下午来的那个女的也叫‘朱丽春’,但不是和我重名,而是盗用了我的名字和身份。”
在“中间人”接下来的讲述里,朱丽春听到了自己被“偷”走的三十年。1990年秋天,一名女子冒领了朱丽春的长春市计算机职业技术学校的录取通知书,进入学校就读,1993年毕业后进入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工作,即将退休。
而在家苦等两个月也没等到录取通知书的朱丽春以为自己落榜,无比失望,她在家“萎靡”了几年后,外出打工。由于没有学历,她做过服务员、售货员,最落魄的时候还捡过废品。“一没学历、二没技术,我打的都是短工,工资低、没有保险,所以我一直不知道身份被占用的事。”朱丽春说。2005年,朱丽春结婚又离婚,她参加了自考,开始在药店行业工作。
“当听到竟然有这样的事情发生时,感觉犹如晴天霹雳。自己这么多年吃了这么多苦,生活得这么不幸福,全都拜这个假朱丽春所赐。”朱丽春说。
被“偷”的三十年,谁来还
据“中间人”说,前不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绿园支行通过内部稽查发现,“朱丽春”身份造假,事情就此被掀开。“银行责令她在三天内解决此事,否则将被开除,‘中间人’说,顶替我的人想拿自己的部分退休金作为赔偿,我拒绝了。”朱丽春说,“我要求她亲自来对峙,必须走法律途径。”
协商未果,“朱丽春”及“中间人”不再和朱丽春对话。2020年12月10日,朱丽春到医保和社保部门查询发现,自己名下确实有医保、社保等参保情况。2021年3月12日,朱丽春来到农行长春分行问询情况,并未得到明确答复,随后,她来到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分局西新派出所报案。3月30日,派出所回复她:伪造身份证者已经找到,她承认了伪造朱丽春身份的行为,警方已立案。
2021年的7月,西新派出所告知朱丽春,伪造身份证的人叫解某某,因身体原因已经被取保候审。“这是我第一次知道伪造我身份的人叫什么名字。”朱丽春说,此后的一年多里,她反复向公安、金融监管局等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2023年4月28日,朱丽春得知此案已被撤销,在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分局给她的《撤销案件决定书》中写道:我局办理的20210328长春市绿园区朱丽春身份被冒用案,因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分局向朱丽春出具的《撤销案件决定书》(央广网发 朱丽春供图)

为何谢某某会被取保候审并撤案?记者从长春市公安局了解到,朱丽春所反映的问题确有其事,但警方在侦查时发现,冒名顶替者解某某正有孕在身,所以被取保候审,后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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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日的孤单 发表于 2023-9-22 15:53:52|来自:中国 | 显示全部楼层
盲猜一波,为什么最后撤销案件,不是因为嫌疑人怀孕,可能是因为以下两个原因,过了追诉时效或者是中专不属于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期限的规定,追诉时效与罪名的法定最高刑直接相关。由于冒名顶替罪的最高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根据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就不再追诉。
目前实践中认为,冒名顶替罪是状态犯,所谓状态犯,是指随着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犯罪达到既遂的同时犯罪行为也随之结束,此后只是法益受侵害的状态仍在持续。即是说行为人被目标大学录取时就构成了冒名顶替罪的既遂犯,因此冒名顶替罪的追诉时效即从该大学录取行为人的那一日开始计算。
既然该罪名的追诉时效为五年,朱丽春被冒名顶替30年,早已经过了罪名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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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关于“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解释,《高等教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第十六条规定: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中专应该不属于专科教育。所以,根据这个解释,中专不属于高等学历教育,冒用他人中专入学资格不构成犯罪。
所以,依据上面两个猜测,这个人员可能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exf8415 发表于 2023-9-22 15:54:50|来自:中国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蛮奇怪的,难道嫌疑人已经有5年以上没用过身份证了吗?
一个人可能持续一年时间不用身份证吗? @野法吏
junmeng 发表于 2023-9-22 15:54:58|来自:中国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好,小狐为知友们带来前方深度观察。
又一起冒名顶替案。
2020年12月1日晚上,来自吉林长春的朱丽春得知,自己30年前的录取通知书被人冒领。对方顶着她的名字上了中专,毕业后进入农行吉林省分行工作,直到即将退休时东窗事发。
朱丽春得知这一消息的反应可想而知。
没学历后只能去打短工,工资低还没有保险,生活不如意看不到希望。而冒名顶替的人在体制内上班,过着光鲜安稳的生活。代入朱丽春的视角,换成谁都得气爆炸。
但更让人气爆炸的事在后头。
朱丽春向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找到了冒名顶替者解某某,也对她进行了立案。然后今年4月她得知,这起案子被撤销了。警方在撤案决定书中给出的理由是——
因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而据后来记者的采访,解某某正有孕在身,所以才取保候审后又撤案。
咱来捋一捋这个时间线:
派出所答复朱丽春说已立案的时间,是2021年3月30日;公安局作出撤案决定书的日期,是2023年4月28日。


这中间长达2年1个月。一起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的冒名顶替案,要调查这么久?然后还调查着调查着,解某某就突然怀孕了?
说起来你可能不信,朱丽春今年49岁了,据报道,事发前,解某某“即将从银行退休”,早已过了生育年纪,即便怀孕,也有极高风险,赶在这个节点怀孕,让人倍觉蹊跷。
有人怀疑,解某某此举是为了逃避刑案调查,可能她为了怀上孩子,这两年多各种调理身体,或许还尝试过试管婴儿之类的手术。
当然,这些只是网友的怀疑。但不管她怀孕是不是故意的,都不能因此逃脱法律惩罚。
的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怀孕或正在哺乳的,能取保候审的尽量取保候审。这是法律的一种人文关怀,完全可以理解也合乎情理。
但它并没有说可以撤案。警方撤案决定书上,并没有给出详细说明,仅仅一句“不应追究刑事责任”,难以服众。
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根据新闻报道,是警方帮朱丽春找到伪造身份证者的解某某,后者也向警方承认了其伪造了朱丽春的身份。朱丽春本人名下有参保记录,农行也承认“原农行员工朱丽春,女,1993年6月被录用为储蓄代办员”,这一连串的事实都指向解某某冒名顶替的行为。
我实在好奇,警方到底依据什么,认为解某某无罪,并终止对这起冒名顶替案的调查呢?
至于解某某工作了30年的银行,一句“其招聘时符合当时招聘条件”显然说不过去。冒名顶替能成功,很少是一个人能干成的,需要有人帮忙放水、配合、打掩护。


就算银行也是受害者,详细自复盘当年的招聘流程,调查存不存在利益输送等,也是其分内事。而不是以旷工为由开除解某某,说一句跟我没关系就完事了。
对朱丽春来说,被人偷30年,已然是晴天霹雳,得知真相后,维权两年多,至今讨不回公道,更让她气愤难平。
反观解某某,偷走别人的人生,享受了30年体制内相对安稳、体面的生活,竟能轻松逃过法律惩罚。她是丢了银行的工作,退休待遇也没了,但这些本来就不属于她,何来的损失。
冒名顶替案,这几年报道的案例很多,说实话都有点麻木了。但对于案中的当事人,这是一辈子的遗憾与不幸。被偷走的命运无法改变,但至少得让冒名顶替者受到惩罚,被顶替者获得一定补偿吧?
反观朱丽春这起案子,都两年多了,没一人受到实质惩罚,各方都在推诿撇清关系,难道受害者只能认命、自咽苦果吗?
文丨宗威
冒名入职银行30年又怀孕躲过刑罚,故事都不敢这么编_朱丽_解某某_调查
wyg0921 发表于 2023-9-22 15:55:31|来自:中国 | 显示全部楼层
寒窗苦读的是“我”,金榜题名的却是“你”?可笑可悲至极,银行可笑,顶替者可笑,案件处理的更可笑。
银行可笑,发现员工冒名顶替他人,想的不是依法处理,而是让其自行解决,才有了中间人说情沟通的情节。
顶替者可笑,天真的着以部门退休金作为补偿私了,这可是三十年的人生啊!
案件处理更可笑,如果真的是快退休的人员,近50岁的人怀孕,这是第几胎?且不论真假,姑且取保候审合理。但妥妥的冒名顶替行为,怎么就敢撤案?



图片来源于网上

答主这里猜测分析一下:
先说说触犯的刑法——这个需要从冒名顶替上学、生活、工作的整个过程来判断,一方面,从刑事责任上讲,冒名者有可能参与涉及伪造或变造身份证、户籍,冒名者可能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行为人为了使用而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件的,既涉嫌构成本罪,又涉嫌构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属于牵连行为,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罪论处。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另一方面,即使冒名者不构成犯罪,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此外,从民事责任上讲,冒名者冒用了他人的身份信息,获得了上大学的机会,侵犯了被冒名者的受教育权、姓名权,冒名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块不过多陈述)
如果排除徇私枉法,那撤案的理由是什么?
追诉时效!
刑法关于追诉时效,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依据以上规定,我们知道如果涉嫌伪造、编造、买卖国际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最高刑期是10年,也就意味着追诉时效是15年。法律规定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侵害人向有关机关提起诉讼本该受案而没有受案的,不受追溯时效限制,同时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侵权法关于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但是,本案中冒名顶替者持续在实施侵权行为,因此即使过了30年,被冒名者仍可以去法院起诉冒名者的侵权行为。
人们常说:知识改变命运,冒名顶替他人上学,偷走的不仅仅是身份和成绩。也偷走了被顶替者人生的另一种可能。
永不死机 发表于 2023-9-22 15:55:40|来自:中国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冒名顶替罪】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顶替的是中专,似乎也不属于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即便真的起诉,估计也赔偿不了多少
但是
2020年12月10日,朱丽春到医保和社保部门查询发现,自己名下确实有医保、社保等参保情况。
既然名下有社保参保,是不是后面可以直接凭这个记录享受退休待遇?
这应该是实打实的东西了,而且就是交给她本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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