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猜一波,为什么最后撤销案件,不是因为嫌疑人怀孕,可能是因为以下两个原因,过了追诉时效或者是中专不属于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期限的规定,追诉时效与罪名的法定最高刑直接相关。由于冒名顶替罪的最高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根据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就不再追诉。
目前实践中认为,冒名顶替罪是状态犯,所谓状态犯,是指随着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犯罪达到既遂的同时犯罪行为也随之结束,此后只是法益受侵害的状态仍在持续。即是说行为人被目标大学录取时就构成了冒名顶替罪的既遂犯,因此冒名顶替罪的追诉时效即从该大学录取行为人的那一日开始计算。
既然该罪名的追诉时效为五年,朱丽春被冒名顶替30年,早已经过了罪名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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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关于“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解释,《高等教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第十六条规定: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中专应该不属于专科教育。所以,根据这个解释,中专不属于高等学历教育,冒用他人中专入学资格不构成犯罪。
所以,依据上面两个猜测,这个人员可能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