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名大姐讲话理太偏,表现出迷恋权力、利益至上、极度利己、无视法律和公平正义理念的扭曲价值观,这种人如果是党员,应该开除党籍,因为她的三观实在是不像一个道德先锋模范的党员。
她的观点有三处:1、把盗名者撤了街道党委委员职务,受害人也上不去(党委委员),所以于事无补;2、应该提前协调;3、现在双方两败俱伤。
先说第一个观点,盗用他人身份上学、就业,本身就是严重的欺骗行为。题中的盗名者欺骗组织、欺骗人民和社会,情节非常严重,说是诈骗不为过。对这种干部就应该依法撤销职务甚至双开。这是情理之中的事,也是法律应有之义,不应该为这种骗子感到惋惜。
也许,她惋惜的可能不是盗名者个人的得失,她惋惜的是这个职务没了,本质上是一种权力迷恋和崇拜思想在作怪,相当于把自己代入了盗名者角色,产生了共情心理。
她的这种三观,用网络上的流行语总结就是:被顶替者失去的只是人生,而盗名者失去的却是副科级党委委员职务啊。总之,她的屁股不知道歪到了何处,唯独没有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上。
至于受害人能不能上去,那是另外一个问题。现在受害人要的就是一个公平。这个公平包括对盗名者进行处罚,也包括获得赔偿。这个党委委员,本来就不是受害人的职务,未来她也没有可能就任这个职务,所以对于她来说,没什么好受伤的。
经过舆论的曝光,受害人想要的公平结果已经出现转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并不是两败俱伤的局面,对于受害人来说,事情正在向积极的方向发展。盗名者受到惩处,她自己获得赔偿方面,有了明显的转机。
至于盗名者同事说双方应该“提前协调”,更是三观错乱,本质上主张利益至上,公平至下,一切都可以交易。协调什么?无非是私下交易,受害人闭嘴,盗名者继续逍遥。这种交易要么是权力交易,要么是金钱交易,不管是哪一种,都可能是法律、道德和舆论所不容许的。
盗名者冒用受害人姓名上学、工作、生活,本身侵犯了受害人的受教育权、就业权、姓名权,受害人举报盗名者、诉诸舆论监督,是她行使为仙法和《民法典》等法律所提倡和保护的合法权利。从来没有什么规定,要求受害人一定要事先跟盗名者协商。
所以,受害人无需跟盗名者“提前协调”,也可以不接受盗名者的私下道歉和赔偿。如果世界按照这位同事的逻辑运行,盗名者继续用他人姓名欺骗组织和人民,而被害人仅拿到一些不足以弥补她人生缺憾的金钱,这才是对社会公平正义最大的讽刺。
综上,我劝这名同事一句,你可以没有同情心,你也可以对受害人的遭遇不管不问,但是你不能同情一个盗名的骗子,为她打抱不平, 甚至还去谴责受害人做得太绝。用网络流行语说,做个人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