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在法律上有很多意义。其中,最主要的是法律对动产和不动产的调整原则不同。例如,动产和不动产上存在的物权种类也不同,例如用益物权只能存在于不动产之上,留置权只能存在于动产之上。
最关键在于所有权、质权的设立和转移的差别。
以所有权为例,不动产权利的权利设立和转移,以登记生效,并以登记作为权利表征,例如房子的所有权归属有房产证为准;而动产所有权的设立和转移,以交付生效,普通动产以占有为表征,特殊动产以登记为表征,登记产生对抗效力,对于普通动产,如钢铁、煤炭、粮食、产品等,并没有任何法定的机关或者法定的方式来证明权利人对这些普通动产的权利,也没有任何法定机构进行登记。质权则与之类似。
这种差别的原因一方面出于对动产交易融资的效率的兼顾,另一方面也在于动产的特定化相比不动产要困难很多,不动产在较长的时间内具有空间上的确定性,而动产则不具有时空确定性,难以特定化,例如,两只一样的铅笔,很难证明哪一根是你的,哪一根是我的。所以要想对动产确权,首先要进行动产的特定化,而这只能基于动产的位置去特定。
实务中,大宗商品贸易的货主需要采用专业的货权管理方案来证明和保障自身货权,第一步要做的就是做仓库的特定化,然后再对仓库内具体的库位上的货物做特定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