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赔偿“形同虚设”?应确立“实际损失+居住权”双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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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yluo 发表于 2023-9-19 12:46:10|来自:北京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房屋拆迁赔偿“形同虚设”?应确立“实际损失+居住权”双保障
在必要的城市建设中,如何平衡发展需求与被拆迁者权益的保护,使之和谐共存,是摆在政府和全社会面前的一项长期课题。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将为您深度讲解该案例。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屋拆迁正在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只有关注被拆迁者的实际损失,照顾他们的基本居住需求,让拆迁者在迁出后生活水平不降低、切身利益不受损害,才能减少矛盾,实现和谐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对陈某就与河南省郑州市某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纠纷提起的再审申请作出裁定((2020)最高法行赔申291号),维持一、二审有关房屋拆迁赔偿的判决。这一裁定书再现了在确定房屋拆迁赔偿时,应当兼顾被拆迁者的实际损失和居住权这一原则,对指导当前我国房屋拆迁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中,陈某因其房屋被拆迁要求适用较高的城中村改造赔偿标准,对有关部门作出的赔偿决定中的房屋赔偿数额不满。一、二审法院认为,尽管有关部门的房屋赔偿标准较低,但其支付的过渡费用标准高于类似案件,还给予被拆迁人以较低价格购买安置房的权利,这些赔偿措施综合考虑,总体上能够弥补陈某的实际损失,保障其居住权。法院还指出,根据查明的事实,绝大部分被拆迁人已经接受补偿并履行完毕。对于陈某的其他损失,一、二审法院也均有合理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二审法院的判断结论并无不当,驳回了陈某的再审申请。这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在处理房屋拆迁纠纷时,为维护被拆迁者的合法权益所做的努力。房屋拆迁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如何在发展中兼顾被拆迁者权益,是摆在政府和有关部门面前的难题。法院判例的形成为遵循“实际损失+居住权”这一赔偿原则提供了司法依据。
“实际损失”是确定拆迁补偿的基础,需要全面考虑房屋本身的价值、装修装饰、搬迁费用等多个方面。
“居住权”则关乎被拆迁者的基本生活需要,不仅要提供安置房,还要考虑就业、子女学校等问题的解决。这一原则的确立对拆迁补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意义重大。

当然,如何具体确定“实际损失”的范围和标准,保障被拆迁者的居住权,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后续还需出台更详细的操作性规定,使判例原则在具体执行中不流于空论。
在新形势下推进拆迁治理,做到开发与保护的平衡,关系到改革发展大局的稳定。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推动赔偿制度完善,也体现司法之公正与人民之为本的宗旨。相信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我国房屋拆迁赔偿制度必将不断完善,被拆迁者的合法权益也将得到更加切实有力的维护。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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