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仲裁案件的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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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wlzhu 发表于 2023-9-19 06:52:18|来自:北京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仲裁作为与诉讼并行的纠纷解决机制,正受到越来越多的认可和接受,被广泛应用于境内外纠纷解决中来。仲裁在纠纷解决方面独具的灵活性、高效性、无地域性等特点,高度契合了交易参与方的商业诉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公布的相关数据显示,自2013年起至2022年的十年间,贸仲每年的受案数量逐年呈现稳步提升态势,年受案数量也从2013年的1256件增长至2022年的4086件。1本文旨在通过对仲裁和诉讼两种纠纷解决机制的比较分析,基于仲裁的市场化机制和诉讼的公权力模式差异,详细论述仲裁案件项下律师代理工作如何展开,以便更好地完成仲裁案件的办理。

一、仲裁和诉讼案件的差异
(一)管辖及立案
适用仲裁管辖的前提是交易方达成了专门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在不具备上述前提条件的情况下,无法直接启动仲裁程序。因此,当事方的一致合意是适用仲裁管辖的前提,也是当事方基于仲裁提出请求的权利来源。其次,仲裁机构往往具有独立性,不适用诉讼案件中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除极少数的法定特殊类型案件外,原则上完全以当事方合意为基础。
就诉讼程序而言,提起诉讼的权利是当事方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当事方的合意只对诉讼案件在一定范围内管辖法院的确定产生影响,但不影响当事方直接向约定或法定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换句话说,即使当事方未就诉讼管辖达成一致意见,同样不影响当事方通过诉讼渠道提起诉请的权利。同时,诉讼管辖也需要受到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限制,不像仲裁一样可以由当事方自由约定。
(二)裁判者确定
仲裁案件中,作为裁判者的仲裁庭/仲裁员的选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仲裁员教育背景和理念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可能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走向和裁决结果。目前国内各大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均将仲裁庭/仲裁员的选择权充分赋予当事方,只有在当事方拒绝行权或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仲裁机构方依职权组庭。
就诉讼程序而言,当事方不具备选择裁判者的权利,从案件的接收到分案、指定裁判者,法院均依据自身的内部运行机制而开展,当事方无权予以干涉。仅仅系法院指定的裁判者与案件或当事方有利害关系,不适合继续审理案件时,当事方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但回避决定的作出以及重新指定裁判者的工作同样是法院依据自身的内部运行机制独立完成。
(三)裁判思维
作为两种并行的纠纷解决机制,诉讼和仲裁遵循各自不同的制度逻辑,在裁判思维上存在较大差异。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诉讼思维原则上是司法思维,是一种由果溯因的结果导向型逆向思维。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法》”)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七条2明确增加了参照交易习惯的规定。可见,仲裁思维是商事思维,是一种由因及果的原因导向型正向思维。
仲裁员组成的多样化(如律师、学者、专业人士、离任法官等)同样带来了仲裁思维方式的多元化,这也直接导致仲裁往往显得比法院更有生机、更具活力。因此,仲裁思维更多追求的是契约精神、意思自由,追求市场化的效果;而诉讼思维更多关注的是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除尊重契约精神外、还会给予适当的国家干预,以实现合同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审理程序
目前国内各大仲裁机构均有自身的仲裁规则,仲裁程序的开展原则上依据《仲裁法》及相关仲裁规则展开,一裁终局。现行有效的《仲裁法》仅在第六十二条执行环节明确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适用,其他仲裁未明确事项是否可参照民事诉讼法适用一直存在争议。如民事诉讼程序中常见的第三人制度在仲裁中就缺少明确规定,目前国内大部分仲裁机构基本均不支持仲裁中适用第三人制度。
诉讼案件的开展以民诉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实行严格的审级管理、两审终审制。当事方对一审裁判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五)保全和执行
仲裁机构作为一种民间性的组织机构,对其作出的生效裁决书并不具备进行强制执行的能力,因此,无论是仲裁开始前的保全、还是仲裁解决作出后的执行,均由仲裁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转交对应的法院协助处理。
诉讼案件的执行直接根据当事方的申请,通过内部流转到法院执行部门开展,一般而言,同一案件的审理法院和执行法院是一致的,保全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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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做好仲裁案件的律师代理
基于仲裁案件的特点以及与诉讼程序的区别,为做好仲裁案件的代理,代理律师需要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庭前准备
1.熟悉仲裁规则
与诉讼不同,仲裁案件主要是以《仲裁法》和仲裁规则为基础,围绕案件事实而展开。因此,熟悉掌握仲裁规则是成功办理仲裁案件的必要前提。当前国内各大仲裁机构均会将自己的仲裁规则公布于官网之前,且相互之间或多或少会存在差异。在进行案件准备过程中,代理律师应对拟提起仲裁申请的仲裁机构规则进行熟悉掌握,并提前向当事人进行充分的解释和沟通。如当前不少仲裁机构会将仲裁费用区分为仲裁员报酬和机构费用(或案件处置费),仲裁规则中对律师费负担问题有着明确规定、仲裁期限的规定、仲裁关于代理人的人数限制等,这些均与日常的诉讼程序存在明显差异。
2.充分准备案件
进行充分的案件准备是办理任何一件案件的必要前提,仲裁作为一种常用的商事纠纷解决路径,往往更重视效率和商业价值。从实际来讲,各大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往往是律师、学者或各领域的专家兼任,平时日常安排较满,不少仲裁案件都是被安排在周末或假期进行。因此,作为代理人应充分把握仲裁开庭的表现、并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以保证在有效的时间内能充分地陈述案情和表达已方的观点,并取得仲裁庭的理解和支持。
就具体准备工作而言,明确且具备可执行性的仲裁请求,充分的事实和理由,清晰的思路,简练的表达等往往更容易得到仲裁庭的理解和认可。
(二)立案及保全
1.及时合理选择仲裁员
正如国际私法权威专家、国际商会仲裁院前主席PierreLalive教授所言:“仲裁的好坏完全取决于仲裁员的好坏”。3仲裁程序与诉讼相比的一大差异在于仲裁案件会将仲裁庭的组成权利交当事方行使,因此,如何快速有效地组建一个合适的仲裁庭,对推进案件进程和争取好的案件办理成效均显得尤为关键。
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多为兼职,除承担仲裁案件办理任务外,大都有自身的本职工作,如律师、学者或相关领域的专家等,在对应领域均有较深的造诣和研究。因此,在仲裁案件选择仲裁庭的组成人员时,首先,应结合案件实际及自身诉求,对仲裁机构内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逐一筛选;其次,对照自身诉求,如理论或实践中就该问题存在争议的,对相关仲裁员的理论观点或价值取向进行检索,尽可能选聘与己方观点一致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再次,结合案件的民商属性不同,对仲裁员的教育和工作背景进行分析,往往商法教育背景出身的仲裁员更注重当事方的意思自治,民法教育背景出身或具备长期法院工作经历的仲裁员除尊重当事方的意思自治外,也更关注案件的社会效果和公平性。最后,在做好上述分析的基础上,也要关注仲裁庭组成人员的公平公正性以及可能与案件存在的利益冲突关系,以免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的组成及公正性受到挑战。
因此,如何结合案件实际选择合适的仲裁庭,是做好仲裁案件的基础和前提,对仲裁案件的开展和裁决结果的争取至关重要。
2.做好保全准备工作
根据《仲裁法》第28条第二款4的规定,仲裁案件中的财产保全由仲裁机构依照相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处理。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仲裁案件的保全工作由人民法院开展,并且由仲裁机构根据当事方的申请向相关法院移交处理。实践中,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仲裁案件当事方直接提交的保全申请,而是通过仲裁机构转交。因此,在办理仲裁案件中,就保全问题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首先,了解案件所涉各被申请人及拟保全标的资产的详情,并尝试与对应被申请人及标的资产所在地法院取得联系、了解办理保全案件的要求;其次,在仲裁案件立案时,同步向仲裁机构提交保全申请及保全所需材料,并注明拟保全资产所在地法院的联系方式,以便仲裁机构顺利移交;再次,适时跟进保全进程,待保全申请移交对应法院后,及时办理缴费及资料补充工作。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仲裁案件涉及不同地区的财产保全,各地区法院的具体要求可能会存在差异,作为保全担保的保函也需要向不同法院分别出具。
《民事诉讼法》已明确规定的国外仲裁的保全、执行需要由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来对口处理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几个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其他情况下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进行财产保全的,一般均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并负责实施。
根据目前国内各大仲裁机构的办理流程,从案件立案到审理终结往往需要一定的周期,如案情复杂,可能还会涉及第三方机构的审计评估及鉴定工作、审理周期会更长。因此,很多仲裁案件从立案至审理终结往往要跨度一年以上,在此过程中如涉及账户保全的,应及时提起续封工作。如前所述,因仲裁机构自身不负责开展保全,因此,当事方代理人应格外关注保全的有效期,并预留充足的时间提前向仲裁机构提交续封申请并转交相关人民法院处理。
(三)审理
1.充分准备、借助可视化等手段,第一时间获得仲裁员的理解和认可
基于仲裁案件一裁终局及审理节奏高效的特点,作为代理律师应提前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如前所述,因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多为相关领域的专家和优秀人才,因此,仲裁的庭审应把握简洁、高效的标准,熟练掌握案件事实、证明,进行充分的前期法律检索和整理归纳。不同于法院庭审的严肃性,为充分展示案情、便于仲裁庭迅速掌握案件事实,不少仲裁机构会提供投影仪、显示屏等给当事方作为仲裁开庭的辅助工具。为取得较好的庭审效果,当事方就案件所涉事实,特别是就案件发展脉络、案件所涉的电子证据、利息及违约金计算表等均可以通过演示文稿展示的方式向仲裁庭呈现,兼顾体系感和案件细节,以更直观、客观的方式予以展示说明。
2.做好庭审记录、及时复盘并提交代理词
不同于诉讼程序,目前国内部分仲裁机构是不制作庭审笔录的、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有些即使制作笔录,也仅供仲裁员回顾案情使用,不向当事方开放。因此,作为案件代理人,在庭审中除充分向仲裁庭展示已方观点外,还应同步做好庭审记录,特别是对方主要观点、仲裁庭关注的核心点及问题等,并在庭审结束后及时复盘,积极响应仲裁员在庭审中的提问或者所布置的任务,结合整体案情形成书面代理意见提交仲裁庭,便于仲裁庭对已方观点的理解。
3.加强与办案秘书的沟通
因仲裁庭的组成多为基于案件审理而临时组建,且各仲裁员又都有自己的日常工作,一般来讲,目前国内各仲裁机构均采用办案秘书跟进案件的模式在运行。案件代理过程中,当事方及其代理人需要联系仲裁庭或有材料需要提交时,均通过办案秘书办理。因此,作为仲裁案件的代理人,应加强与办案秘书的日常联系,及时掌握案件进展信息,适时进行更新和补充。
(四)执行
1.适当选择执行法院
根据《仲裁法》第六十二条5的规定,仲裁案件中的执行由相关人民法院处理,与保全不同的是,保全申请需要由当事方先提交至仲裁机构,再由仲裁机构提交至相关人民法院。仲裁案件的执行则由当事方凭生效裁决书直接向相关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般而言,执行法院多为被申请人所在地法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2.提交生效证明
需要关注的是,当事方在提交执行申请前,应联系仲裁机构取得案涉裁决的生效证明,一并提交执行法院。不同于诉讼案件的是,仲裁案件中的生效证明多为裁决书有效送达当事方的邮寄凭证。
3.提前做好授权手续的转换
因仲裁与诉讼是两种并行的纠纷解决机制,国内各大仲裁机构对仲裁案件审理阶段的授权手续往往有自己的固定版本,当事方通过仲裁机构的官网下载填写即可,但此类授权的范围一般仅限于仲裁案件办理阶段。当事方取得仲裁裁决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系独立于仲裁审理的司法执行程序,法院会要求当事方重新提交符合其要求的授权手续。因此,在提起仲裁案件执行申请前,及时做好授权手续的更新和转换,能有效缩短执行立案周期,加快案件执行进程。
4.申请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案件一裁终局,因此,一旦仲裁裁决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方在仲裁阶段就不再享有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同时,为保障仲裁工作的公平公正,《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分别规定了申请撤销裁决和申请不予执行裁决制度。需要关注的是,虽然存在上述司法监督及救济渠道,但该等救济范围极为有限,仅限于对仲裁裁决的程序审查、以确认是否存在程序瑕疵,并不涉及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等实体内容的重新审查。因此,充分关注和准备仲裁程序,是实现当事方利益最大化的有效举措。

三、结语
仲裁作为一种更具国际化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基于其淡政治化、无地域性的特征,正受到越来越多交易主体的关注和接受。同时,仲裁事业在我国的发展也可以视为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市场化进阶的一个缩影,其本身也是市场化程度提升、自治性提升的一个重要标志。作为执业律师,如何在现有仲裁规则下出色完成仲裁案件的代理将是一个值得不断探索和持续更新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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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dddno1 发表于 2023-9-19 06:52:57|来自:北京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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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华 发表于 2023-9-19 06:53:37|来自:北京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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