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狠人,在微博上发布视频,痛骂工安的各种不是。工安一看,怒了,就以“故意编造、散步虚假信息”为理由,关了他10天。狠人不服,一纸诉状,把工安告到了人民法院。而一审法院、二审法院都支持了狠人的诉求。
这可是个真实案例,来自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法院(2019)黑02行终103号行 政 判 决 书。
2009年5月份,黑龙江,有人放火烧山,狠人是火灾的受害者,被火烧毁林地多达186亩。
该案件案发后,长达10余年没有破案,且该案卷宗有部分材料丢失,狠人作为受害人,蒙冤十余年,一直得不到公平和正义。
2017年4月份,狠人再也等不了了,就去上访,去了县公安局法制科、政法委、县委、市公安局、省公安厅,去了这么多地方,但还是没有结果。
2018年4月8日,狠人真的觉得自己走投无路了,就想网络曝光,于是通过微博发布视频,视频内容如下:
“……我举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XXX公安局渎职不作为......火灾发生后,我到XXX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县刑警队派出了刑侦、技术等人员对起火点、火烧路线、火烧现场等证据进行了详尽的取证和固定......至今没有结案。
视频发布后,县委成立了工作组,针对举报内容开展了工作。
2019年1月19日,县信访做出答复:1.案件侦办过程中公安局办案人员存在失职行为;2.责成公安局成立专案组限期结案。
公安局3月22日给出了处理意见书,XXX公安局已于2017年4月受理了原告在二道湾林地着火一案,XXX公安局做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
2018年4月9日,XXX公安局、XXX县政府,对狠人进行传唤、询问。然后,XXX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狠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然后就关了狠人10天。
狠人出来后,不废话,直接起诉,告公安。
公安在法庭上慷慨激昂的陈列出了四点,说自己关了狠人10天是多么的合理:一是,狠人发布的部分视频内容不符合客观事实。狠人称“XXX公安局渎职不作为”,不符合客观事实。狠人没有任何依据,只是凭主观臆测,就在网络平台发布“案件第一手资料被故意销毁”等言论的行为,完全是捏造事实;
二是,狠人在网络发布不实视频扰乱了公共秩序。信息网络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实法外之地,狠人故意编造、散步虚假信息,引起网络传播和关注,严重扰乱了信息网络的正常秩序;
三是,XXX公安局、办理狠人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一案,符合法定程序。
四是,对狠人以拘留10日的处罚幅度适当。http://1.XXX公安局两次要求删除其发布的虚假视频,其拒不删除,性质显然更加恶劣。2.该虚假视频内容极大地损害了国家法律尊严和公安机关执法权威,因“故意销毁案件材料”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此虚假言论散步传播,对XXX公安局办案民警个人声誉造成严重侵害,严重干扰了民警的正常工作,影响了工作热情。 法院可不听公安瞎扯,判决公安输了。
一审法院:
狠人通过网络微博平台发布视频的行为,系基于其财产权利长期得不到被告依法保护的情况下,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针对被告特定执法行为的公开批评,并非向不特定人群发布虚构的事实,庭审过程中被告也未提供视频点击量,故被告无证据证实原告之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其行政处罚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其次,原告刘向阳针对被告长期未能依法保护其财产权利的事实,通过以网络平台发布视频的方式公开批评被告,其行为的性质和结果均与被告形成利害关系,负有利害关系人身份的被告对案涉行为定性为违法,有违《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二款规定的公正原则,其应当从回避的角度,或者以诉讼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或者提请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而不应当径行定性、处罚。
第三,被告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不充分,被告在发现视频当日,未调查卷宗材料是否遗失、遗失多少、遗失的原因、也未对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就于发现视频当日对原告刘向阳作出行政处罚,其行为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鉴于行政拘留处罚已经执行完毕,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确认被告黑龙江省富裕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决定违法。
二审法院:
狠人通过网络微博平台发布视频的行为,是为了维权,针对XXX公安局特定执法行为的公开批评,并非向不特定人群发布虚构的事实。XXX公安局对刘向阳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依据不充分,应确认行政拘留行政行为违法。
最终判决结果:
富裕县公安局对上诉人刘向阳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已实际执行完毕,应对其被违法拘留10天给予315.94元/每天的国家赔偿。违法行政拘留10天的国家赔偿金3,159.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