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劳务派遣制员工在国企连续工作10年后能和国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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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热线 发表于 2023-9-17 06:29:18|来自:北京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企劳务派遣制员工在国企连续工作10年后能和国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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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啦嘿 发表于 2023-9-17 06:29:41|来自:北京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见过劳务派遣员工转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但不是以你理解的逻辑。
大概十年前,有个小伙大专院校毕业,以劳务派遣的身份进入某国企,在生产线上从事微电子装配工作。工作几年后,因为装配技术在组内排名前列,小伙被企业推荐参加市里的技能大赛。
没想到小伙一路过关斩将,不仅在市里的比赛取得了好成绩,而且接连参加省赛、全国赛,最后在全国赛上获奖,超过了很多业内排名靠前的企业选派的选手。
因为此,有好几个同行企业向小伙抛去了橄榄枝,想把小伙挖过去。
小伙所在的国企心想不好,别培养几年的国赛获奖者被挖走了,那岂不是给别人做嫁衣裳。于是企业人事部门和小伙沟通,不仅破天荒的给小伙转了编制,而且一签就是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个时间离小伙到企业工作还不满十年。
这就是我见过的,劳务派遣员工和国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例子。之所以被签,不是因为工作的时间够长,而是因为能力被认可,这和题目想问的逻辑是不一样的。
回到题目的问题,国企劳务派遣制员工在国企连续工作10年后,能和国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答案很无奈也很残酷,不可能。
先看看劳务派遣的性质就知道了。
劳务派遣,牵涉到劳动者、用工单位、派出单位三方关系,劳动者即劳务派遣制员工,用工单位即这里的国企,派出单位即是劳务派遣公司。
在这个三方关系里,劳务派遣制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务派遣公司与国企(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其实质是国企与劳务派遣制员工根本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制员工所得的工资福利等收入,都是劳务派遣公司发放的,而这些都是由国企以劳务费的性质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也可能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说到底,从始至终,国企就没有与劳务派遣制员工签订过劳动合同,又怎么会因为劳务派遣制员工工作十年以上,就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呢?
原本无根,浮萍当然不牢靠。
这就好比我租你的汽车开,你不能因为我租车的时间长,就要把汽车强卖给我吧。
所以,把劳动法的“工作十年以上,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逻辑,用在国企和其劳务派遣制员工的关系上,是不能成立的。
忘掉这个不成立的逻辑吧,与其期望通过熬时间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不如好好打磨自己的能力,就像我在例子中说的那个小伙一样。
janejinz 发表于 2023-9-17 06:30:39|来自:北京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是不可能的。
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只能是国企的正式员工。
劳务派遣制员工的人事关系归属于劳务派遣公司,并不是国企的员工,只不过是在国企干活而已。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3种: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想要在国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需要成为国企正式员工。
而成为国企的正式员工,只有三个路子:
1.校园招聘。
2.社会招聘
3.纳编申请。
第一个路子,肯定行不通了;
第二个路子,估计年龄很有可能吵了。
目前看来,只有第三个路子。这个路子,在我前单位是可以这么做的。
作为劳务派遣人员,如果表现好,和领导关系还比较好的话,是可以向上打申请,走流程,成为正式员工的。你可以看看能不能走这条路子。
zyhzsz 发表于 2023-9-17 06:31:03|来自:北京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情况下,劳务派遣员工是不能和国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毕竟之前和你签劳动单位也不是国企,国企只是用工单位。
但劳务派遣员工和劳务派遣企业连续签订10年的劳动合同,是否能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这个倒是有争议的,有的地方可以。
《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派遣员工是否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款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58条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5条对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作出明确的规定,即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劳务派遣单位为劳务派遣员工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相应责任。
这是否意味着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像一般用人单位一样,履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呢?
这在实务中一直存在着争议,结合各地针对劳务派遣管理出台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我们对该问题梳理如下。
观点一:劳务派遣员工不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江苏、上海、河南、浙江、安徽、重庆等地区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应当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对劳务派遣员工是否适用无固定期限作出明确规定,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系针对劳务派遣关系的特别规定,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是对劳动合同订立的一般规定。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除双方协商一致外,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无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持这种观点的主要理由是,《劳动合同法》第58条系针对劳务派遣关系的特别规定,而《劳动合同法》第14条是对劳动合同订立的一般规定。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无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类似的还有(2020)沪02民终333号、(2020)苏05民终4365号、(2017)浙行终15号、(2022)津0102民初10061号等。
观点二:劳务派遣用工只要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北京、广东地区多持该种观点。
(2015)二中民终字第04937号案中,法院认为:“首先,综观《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体例,其第十四条属于对劳动合同的订立问题所作的一般性规定,而第五十八条虽然在第五章关于劳务派遣的特别规定项下,但这只能说明因劳务派遣有一定的特殊性而专门予以规制,而不能当然认为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下订立的劳动合同独立于一般劳动合同之外。
其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首先明确: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均应履行,这其中当然应当包括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时即应当签订。
再次,从立法本意上看,《劳动合同法》规定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实际用工中的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将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理解为除外条款,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不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则可能会存在用人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从而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这显然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悖。
类似的还有(2020)京0105民初62107、(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5465号等。
其理由包括:1、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并未排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中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也未将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排除在该条所规定的应当与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之外。2、《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应当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最短应为两年,并不能由此推断出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得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就会产生即使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均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只能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得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悖论,明显与立法本意不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第17条规定,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然,在2018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发布之前,广东地区的判例中也存在不支持对派遣员工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比如在(2017)粤0902民初76号案中,法院认为:“因《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该法第五章特别规定的规定,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则属于《劳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故本案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作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的原告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被告不能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2015)珠中法民一终字第1211号案中,法院认为:“1.《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该法律条文字面上已限定了“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劳务派遣的规定中,仅采用了“固定期限”的表述,可见,从法律规定上看,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只能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期限为二年以上。2.作为被派遣劳动者,其所期待的是被派遣单位良好的工作条件和优厚的工作待遇,而不是与派遣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后,在没有具体被派遣单位的情况下,从派遣单位领取当地人民政府的最低工资报酬。可见,劳务派遣作为特殊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能从实质上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反而限制了被派遣劳动者再就业的权利,因此,《劳动合同法》亦无强制性规定派遣单位和劳动者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类似的还有(2017)粤09民终1394号。
不同观点带来的问题以及单位如何合规操作。
通过上述梳理,对于派遣员工是否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并未形成统一观点,我们更认可劳务派遣员工也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观点前,建议劳务派遣单位在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地方的规定,在裁审观点倾向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地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些科普大家也可以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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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p0223 发表于 2023-9-17 06:31:46|来自:北京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以为的劳务派遣:和国企签一个所谓的临时工合同,一年一签罢了。
实际上的劳务派遣:今年你和某人力资源公司签了一年合同,第二年到期了你换了家人力资源公司签合同。
第一劳务派遣签合同的单位都不是国企本身,第二根本不会让你在一个公司长期签。
迈天过海 发表于 2023-9-17 06:32:27|来自:北京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劳动法》规定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种: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劳动者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2.或者劳动者已经在同一用人单位签订过2次合同,再签订第三次合同时,应该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因此,不管是国企劳务派遣制员工,还是国企正式员工,在满足上述情况时,都可以要求跟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是不同的是,劳务派遣制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甲方应该是劳务派遣公司,而不是国企
      有人会有疑问,前面不是说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就能跟用人单位去签订无固定合同了吗?我在国企被用了10年,国企不就是我的用人单位吗?凭什么不能跟国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要想明白为什么,我们就需要捋清楚国企劳务派遣制中劳务派遣公司、国企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务派遣合同中,劳务派遣公司才是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两者之间需要遵守《合同法》。而真正使用劳动者的国企,是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动者签订的合同中应该说明劳动者被派遣至哪个单位,也就是哪个国企。国企和劳动者之间遵守劳动法,因此国企劳务派遣制员工要接受派遣单位国企的管理,国企对其进行薪资发放。同时前面也说了《劳动法》规定了劳务派遣制员工的用人单位是劳务派遣公司,而国企虽然是实际用人,但它在法律上只是派遣单位。因此当劳动者在同一派遣单位连续工作10年后,只是有权主张跟用人单位也就是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非派遣单位国企。
      当然,很多派遣公司为了钻法律漏洞,会在10年间让劳动者跟不同的派遣公司签订合同,从而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问题,或者到期不续签等。当然会有极少数情况下国企会在劳务派遣制员工工作10年后将其转正,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这种例子非常少。因此想要跟国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最稳妥的办法就是一开始就是国企正式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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