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扯什么宣战的事,那单纯的显得不学无术,1945年签署《联合国宪章》的时候,各国都自愿放弃了宣战权,只保留了自卫权。二战之后大大小小的战争打了上千场,就没有一次走过宣战程序,但这根本不影响战争的本质: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
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联合国宪章》 在二战之后,根据国际法根本不可能出现A国向B国宣战的情况,因为宣战本身就是违法国际法的,是无效的声明。各国发动战争的理由,无非就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行使自卫权或者集体自卫权,自卫是不需要宣战的。包括这次俄乌战争,用俄方自己的话说就是“俄通过对乌发起特别军事行动,先发制人地击退侵略”:第五十一条
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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