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实话,内心会有羡慕嫉妒,甚至发誓“妈的等老子有钱了之后也这么玩!”之类的想法,都OK。因为我们的思维是怎么样,到底脑子里想什么,完全无约束,无禁忌的。所以别说多人运动,哪怕你在脑子里面自己想尺度更大,更黄暴的事情都是自己的自由。此为“抽象自由”(abstract freedom)。
但是,我们作为有理性,有道德感的人,是能够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所以我的行为不可能是无拘无束,不负责任的。而只有我能为自己确定一个能够终生一以贯之的行为准则的时候。我的行动才能是自由的。比如、“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视为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此为“反思自由”(reflective freedom)
既然我们生活在人类社会中,既然我们是得依靠他人,在群体中过生活,而不是如同鲁宾孙一样的话。那么我们的行动必须下沉到日常的伦理生活之中,在和他人的共同生活中与人为善,互助互爱。不能破坏大家内心之中的共同价值。并且得在社会的实践之中去实现这些价值。此为“社会自由”(social freedom)。
所以,如何评价小猪的行为呢?我们当然可以口头上说“哎呀,真羡慕,真性福”,因为纯粹思维的东西就是没有任何约束的,只要是我能想到的想法我就有权利这么想。但是,一旦我们考虑到,如果是我们自己真的要这么去做的话,我们就得开始考虑:我们的行为是否是能够符合道德原则的要求的呢?我们的行为是否是社会伦理规范所能容忍的呢?事实上,小猪不仅仅将自己的女友,以及其他受害的女性当作满足自己欲望的工具。同时社会舆论也反映出,他的行为也是我们社会所不齿的,即使他没有违法,但是至少我们能在舆论和道德上对他进行谴责。而他也必然会承受相应的后果。
所谓“圣人论迹不论心”,男生们关于小猪事件,内心想怎么想都可以,甚至嘴上口嗨两句也没有问题。但是只要我们能够充分认识到,我们还有道德规范的自我约束,我们还需要在社会中与他人共同构建伦理生活的话,那么这就能够阻止我们去做同样的事情。
参考文献: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年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97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