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电动车作为交通工具,极大的便利了我们的日常生活。那么,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电动车事故伤害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呢?
而我们认定为工伤的标准,又应从哪些方面进行考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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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护范围的扩大:工作时间→上下班途中;工作场所→上下班路线。
对于职工在合理延伸的时间场所受到伤害的保护,体现了同等情形同等保护的基本思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上下班途中”进行了细化: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
合理时间:为躲避上下班高峰而早出发一小时或晚下班一小时,均属合理时间。
合理路线:涵盖了劳动者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以及劳动者配偶、父母、子女的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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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依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重量不超过40kg,目前《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代替《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也是因为“近些年来,不少电动自行车产品逐渐变得越来越大、越来越重、越来越快,部分指标超出了现行标准的规定,被群众称为“超标车”。这样的车在司法实践中会被判定为机动车,对被判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车所造成的事故属于工伤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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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范畴
按照《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最高车速25km/h,含电池在内的整车质量55kg,电机功率400W以内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主要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
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必须有一方为机动车或非机动车,或者双方都是机动车。故此对于属于非机动车范畴的电动自行车,发生和机动车或行人之间的事故,都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范畴范围内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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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人主要责任
如果因为本人的过失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交通事故并且承担主要责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从2011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无照驾驶无证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能否认定工伤请示的答复》以及201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伤亡的,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可以看出,非本人主要责任是认定工伤认定的重要因素。当然,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同时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等书面材料予以作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