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个问题,《通知》原文是这么写的:
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是指2023年8月31日前金融机构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如何理解这一标准?
从字面意义上看,关键词是“首套房”。“首套房”如何认定呢?
对此,权威人士解读,主要包括三类人群:
一是发放时即按首套房政策执行的房贷;
二是房屋购买时家庭没有其他住房,但因当地政府“认房又认贷”政策导致该套住房按照二套住房贷款利率办理贷款,现在地方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三是房屋购买时不是家庭唯一住房,但后期通过交易等方式出售了其他住房,本住房成为家庭唯一住房且地方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也就是说,除了买的是时候就明确首套房的以外,这两种情况也算:
一是小明此前在南京“卖一买一”房子,因为“认房又认贷”利率定价采取了二套房的标准。但现在随着江苏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他的这套房子也可以申请调整为首套利率了。
二是小明此前国内有两套房子,但现在卖了一套房子后,其持有的原定价“二套房”利率的房贷,也可以申请调整为首套。
--主要内容摘自《南方日报》,
总结来说:不管之前是如何定义二套三套的,现在只要是在实行认房不认贷的城市,只要目前本人在本市名下只有一套房的,那就是首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