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描述一下最近遇到的一件事情,媳妇开了一个钢琴培训机构,规模不大,现在也就三个老师的规模,最一开始只有我媳妇和她找的某S姓老师(以下简称S),最近被S到劳动仲裁部门告了,理由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五险一金,要求认定劳动关系并且赔偿双倍工资11万(劳动仲裁金额是自己想写多少写多少),这是显而易见的劳务关系,劳动法规定劳务关系可以签订劳务协议也可以不签,用工方没有缴纳五险一金的义务。一开始叫他来的时候因为比较缺人手,开的条件就已经挺高的了,课时费对半分,每月按照课时结算工资,不坐班有课就来没课不来,同时她也在别家机构代课。这实际上就已经是她拿大头了,因为我们还要承担房租水电和其他运营成本,一开始来的时候她没有地方住在我家住了两个月,我认为我媳妇对她根本没有什么亏欠并且已经对他非常好了。
我查了一下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一、用工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中用工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但劳务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则更为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主体双方之间的隶属性不同。劳动关系中,主体双方具有隶属性,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成员,需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领导的安排。但早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具有身份上的依附性。 三、国家干预性程度不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除由劳动合同约定以外,劳动法还强制性的做出了规定,例如工作时间、辞退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强制性的缴纳社会保险等等。然而劳务关系的双方主要根据双方的协商签订合同,充分的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四、法律救济途径不同。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争议适用和解、调解、先仲裁后诉讼的处理机制,劳务关系产生的纠纷为一般普通民事纠纷,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即可。
第一条显然符合,我们是公司是法人他是自然人。至于第二条,根本不符合,第一她跟公司完全没有人身依附关系,只是有课来上没课就不来,并且他在别的机构同时代课;第二他并没有服从遵守公司的管理公司规定调换课需要至少提前一天,他经常临时无故要求换课时间,后来更甚经常因为当天排课少就完全不来要求调到其他天。第三,劳动时间基本上是每天下午三点到晚上六七点,三到四小时,工作时间也不符合要求。后来因为提出的涨薪要求我们没有办法满足(要5000底薪,课时费对半分,双休,缴纳五险一金),她自行离职,并且因为她的离职对我司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家长退费)和名誉损失。
找律师咨询后律师直接跟我们说劳动仲裁部门会明显偏向劳动者,就算公司无过错也会仲裁赔偿劳动者一部分金额,而且一般都会倾向认定劳动关系。我的疑问是,如何证明是劳务关系,如果无论怎样都会认定劳动关系,那劳务关系这个概念存在的意义是怎样的呢?完全就是为了把所有情况都包括进去的兜底条款么?这样明显的偏向劳动者是否会造成用人单位为避免法律风险而投入大量精力规避风险而造成资源的低效配置?如果遇到像S这样的吸血敲髓(刨除运营成本房租外90%的成本都用在他身上,媳妇自己带的课不拿钱全部贴补他的工资)的恶意无良者的碰瓷儿式的劳动仲裁(实际情况是劳动仲裁部门有大量的碰瓷儿式的仲裁)用人方应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