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亦凡服刑完回加拿大还会被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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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dfishbell 发表于 2023-9-8 18:49:59|来自:中国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吴亦凡服刑完回加拿大还会被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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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ayuan 发表于 2023-9-8 18:50:13|来自:中国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会
但是会被登记在警局的档案中,因为是和未成年人发生x关系,属于炼铜,比较触碰高压线所以生活中收到的影响包含不限于
1.严禁靠近学校幼儿园等未成年人高度密集的机构,如果是在公园被带孩子的社区居民看到了,社区居民如果认为其可能带来不良影响有权利通知安保对齐进行驱赶
2.当地一旦发生类似性侵,猥亵妇女儿童(不限男女)等案件,会第一时间被police叫到警局调查而且不得拒绝
3.公众账号发言有歧义就会在网上被女权儿保白左冲爆
4.容易被某些白左组织或者你的房东在房子上挂上现眼标志以提醒附近居民
5.信息会在相关司法网站上被公开

就是基本上等同于社死了

qijian 发表于 2023-9-8 18:50:31|来自:中国 | 显示全部楼层
先说结论:吴亦凡在中国服刑完毕会被驱逐出境,原则上他回到加拿大后不会再次被审,但是需进行性罪犯登记并接受信息披露,同时可作为警示案例挂在加拿大政府网上。
一、禁止双重追诉原则
加拿大宪法禁止对已经判决并服刑的人进行双重追诉,吴亦凡在中国服刑后不会因同一罪行在加拿大受起诉。
双重危险;双重追诉(double jeopardy)指对实质上同一的罪行给予两次起诉、审判、定罪或科刑。大部分国家的宪法或刑法等都引入了该原则。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也确认了禁止双重追诉原则:
Any person charged with an offence has the right:
if finally acquitted of the offence, not to be tried for it again and, if finally found guilty and punished for the offence, not to be tried or punished for it again;[1]
所以在中国刑满释放后,吴亦凡原则上不会被再次起诉。但是英美法上也有未遵循禁止双重追诉的先例,对海外判刑的案件也涉及到司法承认问题,我们可以拭目以待加拿大检察机关的下一步动作。
二、吴亦凡回加拿大后将受到特殊终身管制
1.吴亦凡需登记其性犯罪罪犯身份,并受到披露
根据《性犯罪罪犯信息注册法案》(Sex Offender Information Registration Act),吴亦凡需要亲自到注册中心[2]进行登记,如实登记罪名、刑罚期限等犯罪信息,拍照、测身高体重并录制指纹。当吴亦凡进行搬家、旅行、出境等活动时,登记中心会尽可能向相关人员发出警告,鼓励举报其是否再次犯罪。[3]


2.吴亦凡将有机会作为典型案例登上加拿大政府网
加拿大政府为了警示公民在海外遵纪守法,会不定时发布部分加拿大公民海外服刑案例。吴亦凡作为知名公众人物,犯下的是侵害性权利的罪行,同时在海外服刑期限较长(假设强奸幼女和多名女性的事实成立,其实吴亦凡最高可以被判死刑),将很有机会登上加拿大政府网[4],与以下罪犯并列齐名:




参考

  • ^      https://canada.justice.gc.ca/eng/csj-sjc/rfc-dlc/ccrf-ccdl/check/art11h.html
  • ^      https://sanc.ca/sex-offender-database/
  • ^      https://laws-lois.justice.gc.ca/eng/acts/S-8.7/FullText.html
  • ^      https://travel.gc.ca/travelling/health-safety/drugs/imprisoned-abroad
wwwrxt 发表于 2023-9-8 18:50:40|来自:中国 | 显示全部楼层
8月5号,有网友发帖称,吴亦凡可能得“全球巡回蹲监狱,美国也有受害者举报他了”,表示海外也有受害者出来举报吴亦凡!



爆料来源是一个名叫“洛杉矶华人咨询网”的账号,大部分关注者都是海外华人。
据文章所说,吴亦凡事件爆发后越来越多受害者发声,但首次出现海外受害者。她主动向律所律师寻求法律援助,说出自己的经历。


受害者表示,吴亦凡在洛杉矶“选妃”已经是留学圈公开的秘密。她当时被吴亦凡助理邀请参加聚会,到场后每个人都必须交出手机。


众人在聚会上唱freestyle,有人拿出疑似D品或伟X的白色小药片,而她喝多了酒不省人事,醒来就发现自己与吴亦凡发生了关系。
由于意识不清醒,她没留下太多证据,因为害怕舆论攻击,她也一直没出来发声。


目前,接到求助的律师团队正在评估受害者的情况是否真实,若一切属实,依照美国法律可以起诉。该律师呼吁更多受害者站出来,一起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更分析了美国法律,若受害人未满18岁,与未成年发生关系是重罪,罪名成立最高判11年监禁;若受害人超过18岁,罪名成立最高判8年监禁。只要是未经同意发生关系,受害人都能起诉。

这篇文章下还有网友在爆料,说吴亦凡“选妃”到他们学校时,很多女生自费打车去参加聚会。


也有人透露,有段时间经常看见他开着豪车在圣盖博玩,那里是华人聚集地。




其实这次事件爆发前,吴亦凡就曾多次在洛杉矶被偶遇,有时候是他参加行程,有时候是他进行私人活动,比如吃火锅、看球赛、逛车展等等。看得出来,他很喜欢去洛杉矶。



洛杉矶火锅店偶遇图

关于这次爆料中受害人说的“留学圈公开的秘密”,早前2016年也有过相关传闻,有人曝吴亦凡喜欢约留学的女中学生。


当时看可能没什么,但吴亦凡因涉嫌QJ罪被刑拘后,网友们感觉一切皆有可能,而且网上的类似爆料越来越多,更有传吴亦凡被拘主要是因为与不到14岁女生发生关系。


或许有粉丝说,吴亦凡现在只是被刑拘,还没到判刑那一步,就还没定罪。
但许多专业律师已经分析过一轮,一般情况下,警方只有在已经掌握犯罪线索时才会采取刑事拘留,根据他们的从业经验,绝大部分刑拘的被告人都会走到法院审判那一步。


不过吴亦凡的国籍是加拿大,又有人担心这个会不会有影响,律师表示,若罪名成立他会先在中国服刑,服完之后被驱逐出境


一位财经记者扒出加拿大的刑法条规,表示在海外X犯罪的公民,在当地国服完刑被遣送回加拿大后,七天内需要向省司法部报备,情节恶劣者可能会被加拿大检方二次公诉,罪行成立要再次服刑。


扒出的这段内容中,最让人惊讶的是,犯罪公民二次服刑结束后,当地警方和社区会长期跟踪监视,禁止此人参加社区活动,门上还要贴着专属的犯罪标识,一辈子被区别对待。


这样看来,吴亦凡如果罪名属实,在中国这边判刑服刑后,回加拿大也有可能要继续服,再加上现在曝出美国洛杉矶有受害人要起诉,简直是多国一起“制裁”。
希望警方早日查清吴亦凡是否犯罪,让法律给众人一个交代!



  • 原作者:李西西
  • 责编:樱桃
  • 原创链接:https://m.toutiao.com/is/ew1y17o/
wolfwithknife 发表于 2023-9-8 18:51:36|来自:中国 | 显示全部楼层
再入狱是没戏的,但:
真是带着强奸幼女这个罪名被判的,出来后回到加拿大,大概率社死。
白左的加拿大社会对和幼女玩儿连接的Sex Offender是有一整套注册+监控体系的,
还是公开的那种,谁都能看见你是个X小女孩儿的渣滓。
真被挂上面去了,干啥都会不方便,衣食住行都会不方便。
有可能会被强制要求上课,参加一些特殊培训,班里都是Sex Offender,各种各样的。
还会有一批特别激进的当地人权人士,
跟踪各种Sex Offender,通过各种手段,防止你再犯,
包括逼你自杀。
当然,加拿大面积很大,我听说育空地区不错,很安全,就是冷点,外加野生动物多一点。
有些底线放到全球大多数国家,无论政治倾向如何,都是红线,碰了你就得挨电。
cgbbs 发表于 2023-9-8 18:51:53|来自:中国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这个问题,我特意查了一下加拿大政府相关网站。得到的结论如下:
当加拿大公民在境外犯强奸罪,并且并非由于精神疾病导致的,在事发所在地服刑完成后归加,返加即日起七日内到当地警局报到。报到时需提供例如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受指控罪责事实或非刑事责任等。这些信息关乎到当地省份司法部长,是否会将其列入国家性犯罪注册表。如果其被列入国家性犯罪注册表则被视为狱外监视罪犯,罪犯需根据国家性犯罪注册表要求,定时汇报其动向。没在规定时间内报到以及提供虚假信息的,将面临刑事诉讼。
我又查了一下国家性犯罪注册表的信息,里面除了需要更详细的登记信息外,例如罪犯离开本地外出旅行,更换联系方式及家庭住址之类的都需要汇报,如果在汇报信息中作假,罪犯将面临刑事诉讼。当然其中以一项特意标明的就是child sex offender未成年人性犯罪者,必须汇报每次国际旅行。第一次登记如册时,注册中心会给一个监管期限,罪犯可以在监管期到期后根据不同监管期的缓冲期后到法庭申请终结监管,监管期十年的,到期五年后申请;监管期二十年的,到期十年后申请;终身监管的,在决议下达后二十年可以申请终结监管。
这个是个很恶心的法令,本人曾经手机就收到过警告短信,我猜就是在册的性犯罪者来到了我们社区,社区短信信息警示,谁谁多高多重什么样,将在什么时候来到什么社区,这个人曾经是儿童性犯罪者,于什么时间出狱的之类的,如果这个人有犯罪行为请及时拨打911报警。
不过看来吴先生如果将来刑满释放了,回加拿大应该不会被当地起诉,除非受害人也是加拿大人,并且在吴回加后决定向当地法院起诉吴的犯罪行为。具体如何操作,以及当地法院在收到指控后,是否会因为其犯罪事实在境外,并且已经在案发所在地受刑,而免于刑事诉讼,我不是学法律的就无从而知了。如果受害人有需要请咨询吴所居BC省刑事诉讼律师,他们会有详细准确的说法。





根据楼下网友的反馈,本人咨询了联邦监狱资深狱警的同学,根据专业人士指正,特此做一下更正以及更深一步的注释。
1,海外性犯罪,无论是否受到刑事起诉,无论是否有精神残疾,归加后都需要到当地警局报到。
2,小区广播只针对重刑犯刑满释放,以及假释时适用。我收到的那个小区广播应该是儿童性犯罪重刑犯刑满释放,吴先生的情况未必适用。
3,加拿大总体来说是司法宽容的,在性罪犯注册表的汇报主要靠自觉,监管也是看当地警局,当然状况更变汇报要及时。不会有警察或是社工上门查岗(假释期内的除外,假释期内的可能要带电子脚环),也不会有人管你去哪买菜去哪玩,也不会提前通知目的地社区。
4,我说恶心的法令,大家自己品,我是有女儿的人,我的极端想法是性罪犯都该终身监禁 。
下面是福利,给大家普及一下加拿大的相关法律,素材由本人的资深联邦狱警同学、联邦刑犯的人生导师提供 。这是加拿大的刑法,对于未成年人性犯罪的定义。
性犯罪
同意辩护
150.1(1)以分段(2)至(2.2)为条件,当被告是被指控犯罪于151或152条,或分项153(1),160(3或173(2),或被指控犯罪于271,272,273条,出于对小于16岁的原告的尊重,原告对于构成指控的行为的准许,并不能形成抗辩。
例外-原告12或13岁
(2)当被告被指控于151,152条,分项173(2),或271条,出于对原告12岁或多于12岁但是小于14岁的尊重,原告对于构成指控的行为的准许是可形成抗诉,如果被告:
(a)比原告大小于2岁,并且
(b)不是处于信任、权威强加于原告的地位,非剥削者之于原告。
例外-原告14或15岁
(2.1)如果被告被指控犯罪于151,152条,或分项173(2),或271条,出于对原告14岁或大于14岁小于16岁的尊重,原告对于构成指控的行为的准许,可以形成抗诉,如果被告:
(a)比原告大小于5岁,并且
(b)不处于信任、威权强加于原告的地位,非依赖关系,非剥削者之于原告
下面的就不逐字翻译了,大体意思是原告14到16岁,被告不大五岁的,如果原告对于被告强行行为的准许,可以形成抗诉。
我一个学商的毕业快20年了的学渣,感觉翻译起来还是挺费力的。如果有不准确的地方希望大家理解、指正。
和同学沟通了一下,简单来说,加拿大这边对于性犯罪红线是12岁,12岁以下没有抗诉和申辩权,12、13岁只要是同代人,双方年龄差在两岁内,两情相悦,非因为信任而发生关系,都可以,其他条件下都不行。14到16岁,双方年龄差不大于五岁,两情相悦,非因信任而发生关系,都可以,其他条件下不行。16岁以下,处于剥削地位,或是依赖关系(例如俩私奔了,一方挣钱养活另一方之类的),(12、13岁不存在依赖关系),都不行。信任这个词我的理解是,你想和我发生关系,而我因为出于对你的信任而同意了,这种条件下不行。
哎呀!脑壳要炸了,初高中学校早恋问题是个大问题了,TMD!我这老父亲的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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