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物权法的角度分析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别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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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ve 发表于 2023-9-7 20:43:02|来自:中国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物权法的角度分析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别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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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ichn 发表于 2023-9-7 20:43:27|来自:中国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区别
(一)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的所有权转移生效要件不同。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而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二)权力设定方式不同

动产的转让和其他权利的设定不需要书面的形式,而不动产无权的转让和其他权利的设定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三)公示方式不同

动产的转让以交付为公示方式而不动产和其他权利的设定则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四)权利派生的种类不同

动产可以派生出质权、留置权。而不动产可以派生出地上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

(五)管辖不同

不动产产生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六)对他人的权利限制不同

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为自己土地利用的方便,可以通过相邻权或设定地役权而使用他人的土地,而动产不存在该权利。

二、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三、物权有哪些分类
(一)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

(二)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三)主物权与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四)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五)有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物权的存续有没有期限。有期限物权是指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无期限物权则是指没有预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所有权属于无期限物权
hesper 发表于 2023-9-7 20:43:32|来自:中国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区别

(一)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的所有权转移生效要件不同。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而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二)权力设定方式不同
动产的转让和其他权利的设定不需要书面的形式,而不动产无权的转让和其他权利的设定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三)公示方式不同
动产的转让以交付为公示方式而不动产和其他权利的设定则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四)权利派生的种类不同
动产可以派生出质权、留置权。而不动产可以派生出地上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
(五)管辖不同
不动产产生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六)对他人的权利限制不同
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为自己土地利用的方便,可以通过相邻权或设定地役权而使用他人的土地,而动产不存在该权利。
必填内容 发表于 2023-9-7 20:43:39|来自:中国 | 显示全部楼层
区别:
1、移动性
动产是可以脱离原有位置而存在的。如各种流动资产、各项长期投资和除不动产以外的各项固定资产。
不动产是位置固定性,即地理位置固定。如土地,房屋、探矿权、采矿权等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2、个别性
动产一般没有什么特别的个别性,都是普遍存在的。
不动产都是有独特性、异质性、独一无二,包括位置差异、利用程度差异、权利差异 。
3、耐久性
动产一般都是存在损耗的,在移动、流动过程中都会出现一定的好损,耐久性一般都是有限的。
不动产一般都是寿命长久,比如土地不因使用或放置而损耗、毁灭,且增值。我国土地有使用年限。
4、数量有限性
动产数量一般都是量化的,数量没有太多的局限性。
不动产却是供给有限,土地总量固定有限 ,经济供给有弹性。
5、保值增值性
动产一般都存在损耗贬值的情况,很少会有保值增值的情况。
不动产由于数量有限性及耐久性,所以相对于其他财产是具有保值增值特性的。
agou 发表于 2023-9-7 20:43:53|来自:中国 | 显示全部楼层
区别:
1、客体不同。
2、物权种类不同,动产物权中不包括用益物权。
3、变动的公示方式不同,交付,登记。
4、限制不同,不动产物权较多涉及他人权益和公共利益,所以限制较多,如相邻关系问题和强制征收制度。
5、动产适用善意取得,不动产不适用(学界对此有不同观点)。
联系:
原则上不动产和动产没有联系!属于对整个世界一刀切下去的下定义方法。非此即彼此如果说有联系的话,某些动产能成为不动产的一部分,而原动产的物权归为消灭。物权法领域称为“添附”。具体见《民法典》322条:附合、混合、加工。第三百二十二条 【添附取得物的归属】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还有一个现像就是,如房屋倾倒后,可能产生一部分动产。这个问题物权法上,称为物的成分,于分离后,所取得的物的归属问题,分为孳息、非孳息。孳息归属依据《民法典》321条处理。非孳息,原则上归所从分离之物的所有人,例外情况下可能成为无主物。


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归属】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三十条 【标的物孳息的归属】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shandianya 发表于 2023-9-7 20:44:47|来自:中国 | 显示全部楼层
能移动的就是动产。不能移动的就是不动产,或者说移动后将破坏其经济价值的,就是不动产。
原则上不动产和动产没有联系!属于对整个世界一刀切下去的下定义方法。非此即彼!
如果说有联系的话,某些动产能成为不动产的一部分,而原动产的物权归为消灭。物权法领域称为“添附”。具体见,民法典322附合、混合、加工。
第三百二十二条 【添附取得物的归属】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还有一个现像就是,如房屋倾倒后,可能产生一部分动产。
这个问题物权法上,称为物的成分,于分离后,所取得的物的归属问题!
分为孳息、非孳息。孳息归属依据民法典321条处理。
非孳息,原则上归所从分离之物的所有人,例外情况下可能成为无主物。
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归属】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三十条 【标的物孳息的归属】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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