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法院:子女没有赡养能力,还需要赡养父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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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KH 发表于 2023-9-6 03:43:59|来自:湖北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百善德为本,敬老孝当先。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当子女丧失赡养能力后,赡养父母的义务该怎么履行呢?
基本案情



李老太和丈夫老刘(已经去世)育有三子两女,大儿子刘大有两个子女均已就业并有稳定收入。三年前,刘大因脑梗塞瘫痪,说话、走路都不利索,无劳动能力和收入,且每天都需吃药,需靠家人照顾生活起居。故三年来,刘大未能对李老太充分履行赡养义务,李老太其他子女的生活条件也不好,因此李老太将五个子女全部诉至法院,要求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调解
鲁山县法院张良法庭负责人郭成丽法官在受理案件后认为,一纸判决并不能彻底解决双方矛盾。于是,她秉承“家和万事兴”的理念,组织李老太以及其子女进行调解,耐心细致寻找矛盾根源,抽丝剥茧解开双方心结。经过多次的努力,李老太理解到了刘大的难处,刘大妻子表示以后尽其所能地协助刘大履行赡养义务,其他子女也保证会一如既往地孝敬李老太。最终,李老太撤回起诉,一家人满意而归。
法官释法
羊有跪乳恩,鸦有反哺义。作为赡养人,子女应当充分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赡养义务是不能免除的,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现实中,如果出现赡养人因客观因素不具备赡养能力的情况,赡养人有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也应对被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就本案而言,刘大虽然因客观原因无法充分履行赡养义务,但其妻子应积极协助刘大履行赡养义务,同时刘大的两个孩子已经就业且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也需对其祖母刘老太履行赡养义务,以共同保障刘老太的被赡养权益得到实现。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二款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郭成丽 曹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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