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 我好像真的穿越了....?
我去年5月写的案例,居然现在上热搜了。
还是近乎100%就我写的原情节真实发生的。
没错,链接就在下面,惊魂甫定。
新技术催生新的违法手段: 一小伙在地铁…
处理的话,我当时想的是:
直接报警,传黄图的实打实要被行政拘留的——违法事由:“传播淫秽信息”。
而且隔空传送能够定位到违法者手机,一查一个准。
法条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是我在看了几位知友的分析,尤其是 @糯米lawyer 。
杭州女生地铁上隔空收到不雅照,警方提醒「务必保留好证据及时报警」,隔空投送还有哪些风险?
确实,实务中对于 是否属于淫秽物品?
在认定流程上事由明确规定的,不能说一方认为是淫秽信息就是淫秽信息。
公安部对《关于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1998年11月27日 公复字〔1998〕8号)
江苏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公厅〔1998〕45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鉴于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查获淫秽物品数量不断增加、查禁任务日趋繁重的情况,为及时打击处理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犯罪分子,今后各地公安机关查获的物品,需审查认定是否为淫秽物品的,可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鉴定工作,但要指定两名政治、业务素质过硬的同志共同进行,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加。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需重新鉴定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同级新闻出版、音像归口管理等部门重新鉴定。对送审鉴定和收缴的淫秽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统一集中,登记造册,适时组织全部销毁。 因此,建议相关媒体不要先行定义, 是否属于淫秽信息还需要有关方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