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易峰团队辟谣,以网络形式传播虚假信息,且带有强烈的目的性。
请问,这种传播虚假信息,利用网络试图掩盖罪名,误导真相的行为,是否是网络传谣。
按照网络传谣的定性,李易峰的团队相关负责人,是否涉嫌违法,是否需要承担刑责。
这是我现在最关心的问题,看看网络谣言的定义,我截图了。
我很想知道,用谎言来辟谣,还在网上广泛传播,这事儿算不算违法?
这是我很关心的问题,如果说这不算的话,那么以后效仿的明星团队岂不是会很多?
但凡是明星有大瓜,乃至是违法犯罪行为,他们的团队用谎言来辟谣就行了,反正也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忽悠过去,谁都不能拿他们怎么样,人出来以后,照样捞钱,忽悠不过去,也不用承担责任,简直是零风险。
这倒是个洗地的无损方案,希望权威部门可以给我们一个答复:用谎言辟谣,造成广泛传播,是否属于网络传谣?
如果是,请问该如何处罚,刑事责任怎么定性,相关人员主从犯如何定义?
如果不算,请务必给出相关的解释,为何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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