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校校长刘爱业多次性侵残障女孩们,他将面临哪些法律严惩?

[复制链接]
fanfan480 发表于 2023-9-5 00:07:09|来自:北京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湖北随县博爱特校性侵案# 陈思思(化名)自幼患先天性眼疾,三岁那年母亲去世。2007年,堂哥陈均了解到随县有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可以招收像陈思思这样的孩子免费入学。在网上,这所名叫“随县博爱特殊教育学校”口碑颇佳。校长刘爱业的事迹曾多次被主流媒体宣传报道过,那些故事塑造了一位极具爱心的慈善人士形象。新京报记者调查发现,长达四年的时间里,这位在网上颇有“善名”的校长,频繁将残障女孩们召唤到自己的办公室里,并锁上门。音乐教室里有学生听到墙那头女孩的哭喊。在笔录里,陈思思多次提到了“强奸”的经历。陈思思的堂哥陈均告诉新京报记者,报警后,警方有带陈思思去做过妇科检查,显示阴道瓣有裂伤,但由于报警当天并没有发生强奸行为,没能从阴道里提取到刘爱业的DNA。
全部回复5 显示全部楼层
蓝色人类 发表于 2023-9-5 00:07:27|来自:北京 | 显示全部楼层
长时间多次性侵未成年残障少女,结果判了三年半,还没他作案时间长,吴签见了都得喊冤
dxking 发表于 2023-9-5 00:07:52|来自:北京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宣布,合订本是世界上最伟大的发明。
一江不理我 发表于 2023-9-5 00:08:11|来自:北京 | 显示全部楼层
性侵4年+对象是残障人士+多人
然后刑期还没有作案时间来得长……?
aGDasdg 发表于 2023-9-5 00:09:10|来自:北京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不到完整的刑事判决,所以只能凭借现有的报道来简单说说:
1、本案公诉机关是以强制猥亵罪起诉的,也就是经过审查认为现有的证据是不足以认定有强奸行为的发生。依照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法院虽然可以变更罪名但是必须在指控的事实范围内,如果说公诉机关是以强制猥亵来起诉,那么指控事实范围自然不包括发生了性关系,这种情况法院只能就猥亵的事实进行审判
现有报道中提到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应该以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数罪并罚,这个实际上并不可能,公诉权是国家垄断,刑诉法解释的二百九十五条规定的非常清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当然如果说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确实有其他的犯罪事实,比如不仅仅是猥亵更是发生了性关系,那么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
2、诧异的是本案的刑期适用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根据报道本案涉及多人多次,无论如何也应该是适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才对。
考虑到本案涉案犯罪事实的时间点为2018至2022.个人猜测无论是公诉机关还是审判机关可能是错误理解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认为连续犯开始的时间点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因此当时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并未有多人多次这个要求。但是实际上连续犯的处罚原则虽然法律并未有明文规定,但是最高院和学界的普遍观点都是人为连续犯属于拟制的一罪,应该适用从新原则,不适用从旧兼从轻。
当然如果说报道有问题,查明的事实只有两次那确实就另说了。
3、这种连续的强制猥亵,大家都清楚发生的次数不可能仅仅是查明的这几次,甚至是有进一步的性侵行为也是大概率事件,毕竟犯罪在长期不被发现的情况下很难不升级。但是法律事实要以证据为基础,考虑到这类案件隐蔽性高,能够取得的证据确实啊太少了。
2023年6月21日修改:
感谢 @卧船听雨 私信指出错误,光想着本案发生在学校肯定是猥亵儿童罪了,结果却忽略了被害人的年龄,本案是强制猥亵罪而非猥亵儿童罪。所以一审法院认定强制猥亵罪,在此基础上并不适用多次的法定刑升格问题。
当然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本案并不适合适用认罪认罚,比如重庆的把亲生孩子扔下楼的案件,重庆这边检察机关就考虑到在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情况下,即便被告人认罪也不宜适用认罪认罚。
本案中考虑到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以及性侵学生这种案子能够查实的犯罪情节往往会大幅度少于实际发生的次数,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并不妥当(当然并非错误)。
悠游桂林 发表于 2023-9-5 00:09:17|来自:北京 | 显示全部楼层
合订本来喽
常年身上没有1000元,他敢做500个孩子的“爸爸”!_共产党员网原链接已经噶了,只有快照了
常年身上没有1000元,他敢做500个孩子的“爸爸”!_共产党员网 (archive.org)我试着弄了张长截图,凑合看一下吧

快速回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