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表明,我不是在为公司说话。
其他的不多说,一个公司,多多少少都有点法律从业人员的关系,大一点的有法务部,小一点的会有长期合作的律师。在法律这方面,公司要比个人更专业。
首先,“双休日”并没有写到劳动法里。
《劳动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没错,其实“单休”才是法律规定的,“双休”是根据第36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延展而来的(每天工作八小时,五天就已经是四十个小时了)。
其次,就加班这方面,公司也会运作成你是“自愿加班”的。
为什么会这样?
现在签署合同的时候,很多人都会注意到,自己的工资会被分为两部分:比如自己的实发工资是6500元,合同上就会写:基础工资2500元(价格按照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浮动),绩效工资4000元,你的保险之类的开销,都会按照基础工资的额度去缴纳,每个月能省下不少钱(之前还遇到过公司,还会根据你的绩效来收发票)。
工资这样划分,除了合理避税,另一件比较重要的情况就是:如果你不加班,公司完全可以只发给你2500元的工资,因为绩效是可以算作是你加班才会得到的“额外奖励”。当然,公司很少会这么做,毕竟会影响到其他在职员工的心态。
而经历过这样的包装,整个就变成了“我给你开的工资,包含了你日常上班以及平常加班的费用,但是如果你平常不加班,该开还是给你开”的潜在模式。每一条、每一款、每句话、每个字拆出来,都没违法,但拼在一起,看起来就是别扭。
改一句郭德纲的名言:“压迫你的人,比任何人都知道你有多被迫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