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在实践中经常被混淆,两者有何区别和联系呢?
◆ 字面意思: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一般全日制员工都需要订立劳动合同。
劳务合同一般指的是雇佣合同,兼职员工、退休返聘员工等,可以订立劳务合同。
◆ 合同性质不同: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用工合同,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内部员工为目的的。
劳务合同是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服务的合同,以提供劳务方的劳动行为为合同标的的。
◆ 权利义务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是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律责任。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赔偿的。
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提供劳务一方无须成为用工单位的成员。
◆ 救济途径不同:
劳动争议需要仲裁前置程序,争议一方应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不服劳动仲裁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争议双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须“仲裁前置”。
◆ 劳动支配权和劳动风险责任承担不同:
劳务合同中劳务支配权在提供劳务者,劳动风险责任亦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
劳动合同中劳动支配权在用人单位,劳动风险由社会、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承担。
◆ 报酬性质和支付方式不同:
劳务报酬根据劳务市场价格确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国家无强制性规定,支付方式一般为一次性或分批支付。
劳动报酬根据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确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须遵守国家最低工资等强制性规定。
总的来说,劳动合同的保障会比劳务合同的保障更加全面。
一般情况下,构成劳动关系的,企业不能以签订劳务合同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劳动关系的确定对劳动者而言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如果劳动者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将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现实中存在大量劳动者本身实际上属于劳动法中定义的“劳动者”的范畴,但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难以证明自己的身份,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但是实际上,劳动关系中以下这些文件却可以作为劳动关系的一个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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