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腐败从何而来?

[复制链接]
yuanzhu 发表于 2023-8-29 04:57:26|来自:陕西西安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医疗腐败从何而来?
全部回复5 显示全部楼层
Ryun 发表于 2023-8-29 04:57:36|来自:陕西西安 | 显示全部楼层
所有的腐败的原因最重要的一条是没有健全的权力监督机制。
limao100 发表于 2023-8-29 04:57:56|来自:陕西西安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让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个别法官的戾气及司法腐败成为危害司法公信力及破坏司法公正的主流
案例1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在执行合同纠纷案在拘留的案外人林永流过程中,厦门市第一医院徐彤医师在被拘留人林永流未能亲自到医院就诊的情况下,出具了关于林永流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并作出 “建议住院治疗” 的处理意见,属于以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年12月6日作出的(2019)闽0203司惩14号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5万元。
案例2厦门市第一医院肿瘤内科主任张映红的丈夫厦门市第一医院放疗科前主任侯毅因收受设备回扣20万元于2008年7月被逮捕,2009年4月2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案例3 厦门市纪检机关对厦门南山疗养院原院长林某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林某主动交代了纪委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2008年7月8日,林某被逮捕。2008年9月23日,厦门市湖里检察院指控林某犯受贿罪,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厦门南山疗养院原院长受贿11万,被判5年6个月.
令人不解的是厦门南山疗养院原院长受贿11万 被判5年6个月,而张映红的丈夫侯毅因收受设备回扣2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只是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受贿越多,判刑越轻,真是可笑!其中是否存在司法腐败和行贿受贿呢?????????
20万元是索贿罪犯厦门市第一医院前放疗科主任侯毅被实名举报一次索贿的数额。他索贿过多少次只有他自己清楚。对索贿罪犯厦门市第一医院前放疗科主任侯毅的审判是对贪腐者极大利好。不会是贪污了更多,把那多出的部分给了法官吧。这是“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准绳”。厦门市第一医院前放疗科主任侯毅有什么立功表现,判的如此之轻,请相关部门解释一下。我国的司法体制icon及其运行过程带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执法、办案是唯上不唯法,导致同一类案件在不同的地方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甚至如案例2及3,都是厦门市,只是不同的行政区同一类案件出现相差悬殊的夸张的奇葩判决结果。
案例1申诉人徐彤医师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客观准确,提出的医疗处理意见符合诊疗常规、符合患者疾病治疗的需要,申诉人在主观上也绝无阻碍法官执行职务的恶意。两审法院认定申诉人通过违规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的行为来阻碍法官执行职务,这一认定缺乏事实依据。从2012年起至2019年3月期间,林永流因食管癌前后19次到申诉人所在科室接受住院治疗,其中18次的主诊医生都是徐彤医师。申诉人之所以开具了这份疾病诊断证明书,主要基于申诉人对林永流疾病的深度了解,并无利益驱动的情形。更为重要的是,申诉人在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时,根本不知道林永流被一审法院拘留的事实,申诉人在主观上绝对没有要阻碍法官执法的恶意。法院对徐彤医师施以处罚系将在执行工作不顺利时迁怒于徐彤医师,是公权力的滥用。两审法院依据未经质证的证人证言来认定本案的关键事实,属于重大的程序违法。另外福建省高院对徐彤医师的申诉不予书面裁决,有不作为之嫌。从法律层面上来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不能适用于本案,两审法院依据该条款对申诉人处以罚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只有在行为人基于主观恶意实施相关行为时,法院才能适用该条款给予罚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提出的审判指导意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所规定的行为,仅限于行为人在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直接施加于司法工作人员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如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法官执法等。但是在本案中,在一审法院法官执法时,申诉人与法官无接触、无沟通、更无冲突,又如何将妨害行为施加于法官?承上所述,在申诉人既无主观恶意,又未向法官施加妨害行为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诉人处以罚款,这是对法律的扩大适用,申诉人恳请再审法院依法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
从政策层面来看,在本次新冠疫情发生后,国家再次强调要大力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充分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优势。可以想见的是,在互联网医疗情境下,医患之间互不见面,这会是常态。而今,一审法院认定申诉人没有见到患者就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的行为构成违法,并对申诉人处以高额罚款,一审法院的这一做法,无疑背离了国家当前的政策,并将对我国的“互联网+医疗健康”进程造成阻碍。
徐彤医师不能理解是为什么法官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5万元。索贿20万元贪腐罪犯也只是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不同类的案件在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出现相同的判决结果,这无疑构成了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审判案例的奇葩结果,对思明区法院法官的办案执法水平严重质疑。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导致执法司法尺度不统一,存在廉政风险点,可能构成滋生腐败的源泉。
徐彤 2020.11.14
yoki1366 发表于 2023-8-29 04:58:39|来自:陕西西安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腐败是体系性腐败的一部分,它不具有独立性与特殊性,属于体系性腐败的延伸。抓几个腐败的院长和医生就能搞定吗?仅仅在医疗系统定一些制度就能解决问题吗?显然不能。
随风舞动 发表于 2023-8-29 04:59:38|来自:陕西西安 | 显示全部楼层
最根本原因是利益和抢占市场。同一个适应症的药物不止一种,如果某一个药物较晚来到市场,在和早期上市的原研药相比,要凭借着什么打开市场?一个是市场营销,另一个是药品研发质量。而腐败和营销直接挂钩,具体手段多种多样。国家搞医腐的目的是为了推动药品研发质量
dingke5488 发表于 2023-8-29 05:00:27|来自:陕西西安 | 显示全部楼层
优质的医疗资源是非常稀缺的资源。
财政支撑不了这么大一个医疗体系,只能是让医院自负盈亏,顶着个事业单位的帽子,照着国企的方式运营。
为了达到医疗的普惠性,政府这双看得见的手,压低了医疗的实际价格。
这时候那双看不见的手,就开始发力了。用其他的方式体现医疗真正的价格。
政府越干预,走其他途径的成本就越高,变相的又推高了实际价格。
现实里医疗这一块的供求关系就这样了。
要么回到以前的模式,政府财政做支撑。要么彻底市场化,由市场决定价格。
既要又要,卡在这,肯定是得扯到DAN。

快速回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