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缅甸电诈犯罪嫌疑人被押解回国,其中一人为赌诈团伙骨干头目,他们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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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mygod 发表于 2023-8-23 19:43:51|来自:北京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中国驻缅甸大使馆微信公众号23日消息,8月23日上午,2名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在仰光国际机场由缅甸警方移交给中国警方工作组押解回国。这是继今年6月押解6名在缅电诈犯罪嫌疑人回国后第二次押解。上述2人均涉嫌诈骗罪,其中一人为赌诈团伙骨干头目,是打击电诈犯罪的重点对象。日前中泰缅老四国警方启动合作打击赌诈集团专项联合行动,旨在严厉打击本区域电信网络诈骗和网络赌博犯罪,坚决扭转人口贩运及绑架、拘禁等犯罪高发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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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xggxy103 发表于 2023-8-23 19:43:56|来自:北京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第一反应是这两个人应该感谢警方的救命之恩!即使回来面对的是坐牢,毕竟命还在……
oydfe2088 发表于 2023-8-23 19:44:01|来自:北京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人就没有必要给他们戴头套了,应该让大家好好看看他们的丑恶真面目!
看照片,似乎还没女人高呢,这形象真看不出来,怕不是要玷污了骨干二字。不知道这几位的腰子还在不在。
其实媒体应该强调下,缅甸那已不是电诈,这就是国际恐怖犯罪集团。并且缅北电诈版本其实一直在改进升级,电影孤注一掷里的诈骗方式早就过时了,就比如最近他们盯上了在国外的中国留学生。
以前我们对电诈人员的印象,还停留在说着一口不标准的普通话,现在他们会找外语非常流利、文化知识水平较高的人员来从事电诈。
你想一下,接到电话,对方一口流利的英语和标准的普通话,是不是更具有欺骗性呢?
这就让人联想到前几天的报道,一名中科院的博士被骗至缅甸1年,每天工作18个小时,同时被严密监控。当时很多人都问为何电诈还需要找博士,当我们了解了这个新的变化后,就不难理解了。
所以,提醒大家要进一步地提高警惕,以前那种塑料普通话很好分辨,现在对方也许学历高、外语好,隐匿性更强。
不管怎样,要记住,往往那些貌似馅饼的东西,很可能是陷阱。最赚钱的生意,都写在了刑法里。
反正现在国内最安全了,东南亚能别去就别去了,这里面凶险太多防不胜防:
你在异国他乡,买了瓶饮料喝,结果发现被麻了,你被人带去各种园区;
你在异国他乡,上了不该上的车,你以为是公交车和的士,结果被带去了另一个地方;
你在异国他乡,和陌生人搭讪了几句,结果十几分钟后,你被他和他的几个同伴用喷雾剂弄晕了;
甚至于,你去小旅馆睡觉,第二天醒来发现,你在某个KK园区了。
在东南亚一些国家,国人就是行走的美金,妙瓦底的各个园区关着的华人不计其数,有心的朋友去B站看一下妙瓦底的实录,要多恐怖有多恐怖,你去了等于就是埋骨他乡。
最后纯属瞎猜想,每次兔子很生气,缅北就会光速提拔几个狗带小组长回来献祭。
pasu 发表于 2023-8-23 19:44:16|来自:北京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按照缅北实际情况一一进行法律制裁的话,这些犯罪嫌疑人简直就是一部行走的“刑法”,包括但不限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强奸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详见后文)
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所规定的几十上百条罪名,这些犯罪嫌疑人几乎占了一大半。所涉罪名,更是3年起步、上不封顶!能够判处死刑的罪名,甚至一只手都数不过来!
所以要谈法律制裁的话,如果事实能够得以认定,下图便是最好的回答!


但现实是,由于犯罪地点处于国外,事实难以认定、证据难以获取,按照最基本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进行审判,给这些罪大恶极、惨绝人寰的犯罪嫌疑人判处死刑,是具有较大困难的。
在管辖方面,刑法第6条规定的属地管辖、第7条规定的属人管辖、第8条规定的保护管辖甚至第9条规定的普遍管辖,都可以给我国法院提供审判的管辖权限。所以,我们国家根据我国的刑法对此类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完全没有问题。
但最为关键的是:抓捕、引渡、取证!
如果犯罪嫌疑人一直藏身国外,即使我们国家可以对其进行审判,但没有将其抓获并引渡回国,那么一切都是没有意义的。而一旦涉及跨国抓捕,那便超脱法律的范畴,涉及到国家主权之间的问题了,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需要通过外交途径才能予以解决,我们国家的武装力量、公安机关是绝对不能擅自前往他国进行执法的。
实际情况是,缅甸自身便不能很好的解决内乱,自家屋子都没有打扫干净,又如何接待外客呢?
如此,想要通过国家层面对深陷缅北的受害者进行救援、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法院审判,难度是非常大的。即使各国达成了合作意向,实际上执行效果,也很难达到我们所能达到的预期。
而在顺利抓捕并引渡过后,法院审判还是会面临证据的问题。想要顺利给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则需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才可以。如果是判处死刑,对于证据的要求更是严苛。
还是同样的问题,在境外,很多证据都是难以获取,这也就给法院审判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总之,那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嫌疑人会受到何种法律制裁,问题并不在于法律对其是否仁慈,而在于抓捕、取证的问题!哪怕能够得到最基本的证据,相信国家肯定比我们更痛恨这些臭鱼烂虾!
这也提醒我们,一定不要前往缅北!在蓝色软件上了解过的人应该都知道,那里没有金钱美女,等待你的,或许只有水牢,还有绝望!
如下是他们主要所涉及的罪名,以及可能会被判处的最高刑罚,欢迎各位在评论区补充探讨!

  • 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开设赌场罪(刑法第303条):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刑法第234条):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强奸罪(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具有加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 绑架罪(刑法第239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加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加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未完待续…………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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