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通报江西科技学院十一期工程项目安全事故责任主体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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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okk 发表于 2024-9-5 06:40:08|来自:亚太地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对高新昌东江西科技学院十一期工程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相关责任主体的处理通报》。
通报全文如下——
关于对高新昌东江西科技学院十一期工程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相关责任主体的处理通报
洪住建文〔2024〕290号

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综合监督事务中心,各参建单位:
根据应急部门通报,高新昌东江西科技学院十一期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已结案,依据《南昌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对高新昌东江西科技学院十一期工程项目“10•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洪高新管字〔2024〕3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规范性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对高新昌东江西科技学院十一期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事故相关责任主体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情况。2023年10月7日16时许,江西科技学院十一期工程项目工地上工人在拆卸木模时,发生一起一般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事故相关主体。建设单位:江西科技学院,法定代表人:喻某;派驻项目负责人:王某军。施工总承包单位:江西中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东;工程安全部部长:胡某中;江西科技学院十一期工程项目经理:史某;江西科技学院十一期工程项目安全员:郑某生。劳务分包单位:江西两头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梅;派驻江西科技学院十一期工程项目负责人:周某成。监理单位:江西方正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华;江西科技学院十一期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宣某伟。
二、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
根据《南昌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对高新昌东江西科技学院十一期工程项目“10•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洪高新管字〔2024〕31号)文件精神,对该起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如下: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
1.江西两头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未制定包括拆模作业在内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有关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员工未按照拆模工序进行拆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并消除违规交叉作业、拆模作业同一垂直面下方未挂设警戒线等隐患问题。
2.江西中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总承包单位,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并消除违规交叉作业、拆模作业同意垂直面下方未挂设警戒线等隐患问题;对外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对外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门禁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导致外来作业人员未经门禁管理流程即进入现场进行作业。
3.江西科技学院:作为项目业主单位,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施工现场违规交叉作业、拆模作业同一垂直面下方未挂设警戒线等隐患失察。
4.江西方正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对施工现场违规交叉作业、拆模作业同一垂直面下方未挂设警戒线等隐患失察。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
1.周某梅,江西两头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组织制定包括拆模作业在内的安全操作规程;未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企业未对有关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组织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监督企业及时排查并消除违规交叉作业、拆模作业同一垂直面下方未挂设警戒线、员工未按拆模工序拆模等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第一责任人责任。
2.周某成,江西两头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派驻江西科技学院十一期工程项目负责人。未制定包括拆模作业在内的安全操作规程;未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对有关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及时排查并消除违规交叉作业、拆模作业同一垂直面下方未挂设警戒线、员工未按拆模工序拆模等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人员责任。
3.蒋某东,江西中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并消除违规交叉作业、拆模作业同一垂直面下方未挂设警戒线等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第一责任人责任。
4.胡某中,江西中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安全部部长,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并消除违规交叉作业、拆模作业同一垂直面下方未挂设警戒线等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人员责任。
5.史某,江西中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科技学院十一期工程项目经理,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并消除违规交叉作业、拆模作业同一垂直面下方未挂设警戒线等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人员责任。
6.郑某生,江西中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科技学院十一期工程项目安全员。未及时排查并消除施工现场违规交叉作业、拆模作业同一垂直面下方未挂设警戒线等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人员责任。
7.王某军,江西科技学院派驻十一期工程项目负责人。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施工现场违规交叉作业、拆模作业同一垂直面下方未挂设警戒线等隐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8.宣某伟,江西方正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江西科技学院十一期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违规交叉作业、拆模作业同一垂直面下方未挂设警戒线等隐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人员责任。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
除属地应急部门和省住建厅对事故责任单位依法处置外,对事故责任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劳务分包:江西两头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予以全市通报并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自本文印发之日起6个月。
2.施工总承包单位:江西中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全市通报并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自本文印发之日起6个月;建议省住建厅暂扣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建设单位:江西科技学院予以全市通报并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自本文印发之日起6个月。
4.监理单位:江西方正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予以全市通报并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自本文印发之日起6个月。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除属地应急部门和省住建厅对事故责任人员依法处置外,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以下处理:
1.对江西两头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梅予以全市通报并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自本文印发之日起6个月。
2.对江西两头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派驻江西科技学院十一期工程项目负责人周某成予以全市通报并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自本文印发之日起6个月。
3.对江西中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蒋某东以全市通报并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自本文印发之日起6个月。
4.对江西中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安全部部长胡某中予以全市通报并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自本文印发之日起6个月。
5.对江西中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科技学院十一期工程项目经理史某予以全市通报并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自本文印发之日起6个月。
6.对江西中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科技学院十一期工程项目安全员郑某生予以全市通报并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自本文印发之日起6个月。
7.对江西科技学院派驻十一期工程项目负责人王某军予以全市通报并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自本文印发之日起6个月。
8.江西方正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江西科技学院十一期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宣某伟予以全市通报并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自本文印发之日起6个月。
三、有关要求

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16日
(信息来源:南昌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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