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通报网传女幼师给幼儿喂避孕药系谣言,犯罪嫌疑人已刑拘,造谣者会面临哪些处罚?

[复制链接]
ATQQ 发表于 2023-8-20 05:12:25|来自:北京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平安杏花岭 微博消息,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通报,2023年6月19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称,网民“小问题水”在某社交平台发布“女幼师给幼儿喂避孕药”的信息,引发广大网民关注。
接报后,我局第一时间依法展开调查。经查,“小问题水”真实姓名田某(男,30岁,山西省太原市人),其本人并非幼教,本人及亲属均无幼儿教育从业经历,未发现其有购买避孕药的情况,我市也未发生给幼儿喂避孕药的相关情况。该人为吸引眼球,于6月19日在某社交平台发布相关言论,随后注销昵称隐匿。目前,犯罪嫌疑人田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全部回复5 显示全部楼层
zsz8868 发表于 2023-8-20 05:13:11|来自:北京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s://www.zhihu.com/video/1654549323818983424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一品龙 发表于 2023-8-20 05:13:30|来自:北京 | 显示全部楼层
跟我原来的猜测一样,果然是口嗨,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口嗨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种口嗨是纯纯的寻衅滋事与造谣行为,挑起对立,甚至鼓动他人违法犯罪,该当严惩!目前警方应该是把他当寻衅滋事罪处理了。
本来以为是有极端思想的某群体,结果发现是自导自演的愚蠢操作,是想红想疯了,还是想吃牢饭想疯了?愚弄了广大网友。耽误了大家去发现真正有极端做法的群体,成功把水搅混了,这种反串真是令人作呕。
另外,这些有极端思想的群也要重点关注,搞不好真有人把这些极端思想付诸行动了,事实上有些人已经开始行动了……这种群是滋生违法犯罪的肥沃土壤,希望平台和警方能见到一个严打一个,缩小它们滋长蔓延的空间!
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原猜想:个人感觉大概率是假的,口嗨而已,饭里放避孕药恐怕很容易被发现吧,而且饭里一个一个放多累啊,效率那么低,而且还得确保每个小男孩精准吃到,不怕相同的饭搞混了?
网络造谣、寻衅滋事轻则行政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如果严重的话,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比如本案的嫌疑人。搞不懂这人怎么想的,自导自演,哗众取宠,就不怕真被有极端思想的人效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造谣造得爽,蹲大牢也蹲得爽,属于是求锤得锤了……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sec9281 发表于 2023-8-20 05:13:44|来自:北京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琳。
作为一名准学前教育老师,我对此事件表示十分的愤怒,该男子必须重判。
  2023年6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会议指出,学前教育是终身教育的起点,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关系亿万儿童健康成长,强化法治保障十分重要。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joeme 发表于 2023-8-20 05:14:29|来自:北京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拘?挺好的,支持对造谣的都一视同仁处理。
请问造谣偷拍的什么时候刑拘?
shongliyong 发表于 2023-8-20 05:14:42|来自:北京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是刑事拘留,大概率是网络寻衅滋事罪处罚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现在网络环境确实需要相关部门重拳出击,网络造谣、诽谤生事的太多了,严重影响互联网环境。
老话说的好,饭可以乱吃,话不能乱说。该男子造谣冒充女幼师给儿童喂避孕药,该事件在网上引发网友关注和热议,随后注销账号跑路,这种为了吸引流量造谣的,然后看事态不好就注销账号跑路的,这不是第一次发生了。这次公安机关查清事实的速度很快,依法依规,确实需要快速反应,依法查处犯罪,平息舆论,净化互联网环境。
这是一起刑事案件,开了一个好头,让网友知道网络空间不是造谣是非之地,不是法外之地。这是个很好的典型案例,案件打击和侦办的警示教育比一千次普法教育来的都有用。
另外,四川大学张某在地铁造谣诽谤也应该有个结果,虽然被害人没有追究责任,但是四川大学应该给一个处理结果,否则网友会一直关注下去。
<hr/>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快速回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