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综合] 免费领养的猫走失,却被要求继续买猫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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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ts 发表于 2024-8-20 18:03:05|来自:亚太地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免费领养猫咪,开心不已
猫咪意外走失,悲痛万分
猫咪尚未找回
还要付违约金
这算怎么回事?

免费领养的猫,真的免费吗?
“铲屎官没当多久,却当上了被告!”
小王(化名)无意间刷到某宠物店发布的“免费领养宠物”的帖子,店主称每月只用在宠物店那里花300元买猫粮、猫砂,就可以把猫咪带回家,小王没有多想就签了合同。
但有一天,小王的猫咪突然找不着了。小王觉得猫丢了之后,那些猫粮、猫砂也就不用买了,但宠物店老板坚持要求继续付款。见小王不愿付款,店老板将小王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万元。那么问题来了,这笔钱小王到底该不该付?
小王和宠物店签订的领养合同,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如果在6年期间小王不能每月向宠物店老板支付300元,则可能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签订合同时,要确保内容表述是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在内容上更要字斟句酌,尤其对义务条款和违约条款要严格把关。对口头达成的协议尽量以书面形式予以固定,并对违约后果等作出理性预判,严格按照约定内容履行合同,避免因违约产生高额损失。
普法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开车撞到未系绳的狗,需赔偿吗?
“天地良心,我真不是故意的。”
小李(化名)下班回家,驾驶汽车行驶于小区道路时,邻居家的狗子突然冲出来,小李来不及反应,直接碾轧了过去,可惜狗子抢救无效,最终还是走了。
小李与邻居协调未果,邻居就把小李告上了法庭。邻居在遛狗时不牵绳,造成了意外,小李需要担责吗?
虽然是小李驾驶的车辆与邻居饲养的狗发生碰撞,导致了狗的死亡,但目前全国很多地区都有相关的养犬管理条例,这些条例多数都规定了,携犬出户应系犬绳或使用牵引绳。小李的邻居未采取上述措施,放任自己的狗在小区乱跑,具有明显过错,这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而且小李很难预见和防范事故的发生。
如果小李在小区道路驾驶不存在超过限速、违法占道行驶等行为,那么小李很难被认定为存在过错,因此小李不用对邻居的损失承担责任。
普法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没迎来篮球赛的高光,反倒被猫咪“偷袭”
小赵(化名)在打篮球时,在最关键的扣球环节,脚下突然踩到一只猫,整个人摔倒在地,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小赵后来找到了篮球场馆及喂养的工作人员,但都各执一词,认为自己并没有责任。这可怎么办?
场馆工作人员通过提供食物的方式,对流浪猫进行培育,在形成较为稳定的喂养关系后,场馆工作人员应被认定为流浪猫的饲养人,因此小赵在正常打球时因踩到流浪猫而受伤,场馆工作人员作为实际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场馆的管理人未及时管理出现在馆内的猫,造成付费入场打球的顾客受伤,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小赵可以收集场馆公共视频、证人证言、就诊记录等证据起诉维权。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宠物虽小
但也有可能引起大麻烦
日常还需严加看管
避免其走丢或受伤
但当遇见免费领养
也请记得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来源:CCTV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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